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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异议人士天安门散发公开信被判重刑

January 23, 1997

天安门广场散发《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贵阳十多名异议人士先后在北京贵阳被捕,反革命罪要改变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前,陈西等五人被以反革命罪判重刑,中国人权呼吁国际社会正视和重视中国政府对异议人士日益严重的迫害。

中国人权从国内辗转获知,一九九五年“六四”当天,贵州省贵阳市异议人士卢勇祥、黄忠民等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公开散发“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详情见附件一公开信),被监视天安门广场的便衣警察和军人抓走。在“六四”前后,贵阳市公安局还在贵阳当地抓捕参与公开信活动的陈西、廖双元、曾宁、徐国庆、胡康伟、陈宗清、王军、叶华、陶玉平、王全政、袁军等十来名异议人士。一九九六年,在国际上对中国的人权压力和影响减弱消失,中国内部出於权力争夺和压制社会的需要,在全国範围内大规模镇压异议人士时,陈西等贵阳异议人士也遭到起诉审判,并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判决书上的日期字迹不清,可能不够准确),被分别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其中,陈西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廖双元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黄燕明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总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卢勇祥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总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曾宁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详情见附件二判决书)。其馀徐国庆、叶华、王全政等人,判决书中也讲明了,均已另案进行了审判处理,也就是另外进行了有罪审判。

中国人权从长期对这一个案的调查了解中得知,这一个案中被捕受审的人,主要是一些知识分子和干部,如陈西、廖双元、王军、曾宁、卢勇祥、黄忠民和徐国庆等。他们也是贵州省的重要异议人士,九五年曾筹备成立“中国自由民主党贵州分部”。他们还提出一些政治主张和要求,并撰写成“公开信”,决定在九五年“六四”五周年的当天,投寄给中国党政权力机构,以及在北京的天安门广场和贵阳的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同时散发。他们在公开信中要求,抛弃一党专制、解除党禁报禁、重新评价“六四”运动、接纳民主人士、召开政治圆桌会议。并要求制定保障三权分立民主选举新闻自由尊重人权等原则的新宪法(原文见附件一公开信)。他们另外的政治主张,还有支持拥护赵紫阳重新出来主持中国的领导工作,“六四”平反后可以允许李鹏、江泽民出国“政治避难”等等。同时,他们呼吁中国当局释放九五年五月非法关押的王丹、刘念春、刘晓波、黄翔和张玲夫妇等异议人士。九五年“六四”前,贵阳市公安局秘密逮捕陈西、廖双元、曾宁、徐国庆等人。但是,黄忠民和卢勇祥依然带着“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还有释放非法关押的政治犯的呼吁,前往北京,“六四”当天投寄给中共党政权力机构,随后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散发,当场被密布於天安门广场的便衣警察抓走。

中国人权於九五年六月份收到卢勇祥黄忠民在“六四”被捕当天向国际社会发出的呼吁信,信中讲述贵阳已经有廖双元、曾宁和徐国庆等异议人士被捕,警察目前正在追捕他们和贵阳的其他异议人士;尽管如此,他们仍然决心把公开信在天安门广场散发,因为他们相信“民主革命也会有牺牲”,他们愿意为此站出来,以唤醒更多的人站出来,前赴后继地争取民主运动的成功;同时他们也向国际舆论界呼吁,对他们“望用各种方式给予声援”。此后中国人权还陆续获得了他们的一些消息,并於最近获得了将他们处已重罪的判决书。

本案中主要异议人士的简单情况如下:

1 ・陈西(Chen Xi),四十二岁,原贵州省金筑大学讲师,被捕前为贵州图腾科技实业公司董事长。曾因为参加贵阳市八九年的民主运动而在“六四”后被捕,并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二年六月刑满释放。九五年五月以后,与贵阳市其他异议人士一起撰写要求民主人权的公开信,呼吁中国政府释放九五年五月之后大量被捕关押的异议人士,因此於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关押。关押并没有履行正式的法律手续,仅是口头通知家属对陈西收容审查,八月十六日宣布逮捕后,家属仍未得到通知。一九九六年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 ・卢勇祥(Lu Yongxiang),五十岁,被捕前是贵阳金河康乐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卢勇祥是贵阳市老资格异议人士,一九七九年参加了贵州省的民主墙运动,积极参与了民刊和民众组织争取民主人权的活动。一九八三年,在中国所进行的严打运动中,被中国政府以所谓的“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五年“六四”当天,在天安门广场散发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和呼吁书,当场被便衣警察逮捕,后转押回贵州省公安厅看守所,家属始终无法得知他的关押情况,也没有得到法律手续。九六年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和进行反革命宣传两项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3・廖双元(Liao Shuangyuan),四十三岁,原贵州轴承厂保卫科干部,被捕前是贵州图腾科技实业公司法律顾问。曾因为参加一九八九年贵阳市的民主运动,“六四”后被捕,并被以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为名,判处劳动教养三年,一九九二年六月解除劳动教养离开劳改队。一九九五年因参加陈西等人的公开信活动,以及呼吁释放政治犯,於五月二十四日被贵州省公安厅关押,关押时没有正式法律手续。一九九六年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4・黄忠民(Huang Yanmin),现年三十五岁,原贵阳市云海装饰公司经理。九五年“六四”当天,在天安门广场和卢勇祥一起散发公开信和呼吁书,当场被便衣警察逮捕,后转押回贵阳市公安分局看守所。九六年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和进行反革命宣传两项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5・曾宁(Zeng Ning),现年二十八岁,被捕前是贵州图腾科技实业公司法律职员。一九九一年,曾宁撰写了“中国民主改革大纲”,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九九五年四月刑满释放,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再次被关押,关押也没有履行正式的法律手续,对家属同样讲述的是收容审查。九六年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6・徐国庆(Xu Guoqing),四十八岁,贵阳某装璜公司经理。是“八九民运”的参加者,在“六四”后被多次抄家。参与陈西等人发表呼吁民主和平反“六四”的公开信,以及呼吁释放政治犯,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被关押,关押时没有正式法律手续,对家属讲述的也是收容审查。

7・王军(Wang Jun),三十一岁,诗人,笔名南欧,一九八四年肄业於昆明陆军学院,一九八八年毕业於贵州省委党校理论研究班,无正式职业。他参加了“八九民运”的活动,期间成立“贵州爱国民主联合会”,撰写了一些关於民主和自由的诗文,因此被判劳动教养三年。他也参与了公开信的活动,九五年“六四”期间多次被贵阳市警察刑事拘传。

贵阳陈西等十馀人被判重刑和其他刑罚,是九六年中国政府严重迫害镇压异议人士的一个典型案例,说明了在北京之外的地方,尤其是信息较少被国际社会了解得知的地方,中国政府对异议人士的镇压,规模和严重程度比国际社会容易了解和关注的北京更为严酷,那些地方的人权更是横遭蔑视和欺凌。

通过对公开信和起诉书的比较,可以看到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与公开信不相同。如公开信中所写“先生们:你们已经意识到:毛泽东的政策不仅野蛮残暴,而且愚昧可笑,真是祸国殃民、不得人心。”,在起诉书中被变为“……政策不仅野蛮、残暴、愚昧、祸国殃民、不得人心”。从这两段话可以看出,起诉书不仅将主语故意省略了,从而予人这一批评在指向当今中国政府的强烈误导,而且将一些词语随意删减,因此两段话也不相同了,起诉书的话实际上已经是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自己的创造。但是,贵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却依据检察官创造的话,对陈西等被告定罪量刑。有清楚确切文字材料的证据,尚且被检察官随意变换改动,法官随意接受认定,对於那些单凭口供认定的证据,就更令人怀疑真实和可靠性了。所以,这一审判是不严肃负责的,显然有既定的审判目的和意图。

将卢勇祥书写的公开信和陈西等人的言论定性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也是对人权最基本的内容言论自由的侵犯。不论是《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还是起诉书、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内容,没有任何暴力推翻政府的表示,无非是一些表达政治观点和立场的言论,提出了对政府的批评和不满,以及进行变化改革的要求。有必要指出的是,不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都无从看到陈西等人究竟说了什么,因为起诉书和判决书中没有他们的原话,都是检察院和法庭的理解和认定。即使如此,将向中国政府和中共中央要求,以及向社会宣传为“六四”民运平反、组成民主联合政府等言论,说成煽动推翻中国现政权,也是在逻辑上讲不通的。这只能说明中国政府不允许对它批评和提出政治要求,只能证实中国政府不允许人民有这种言论自由。

由於起诉书判决书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可以证明陈西等人有夺取中国政权的目的和行动,反而有不少讲述,如向中国权力机构提政治要求,游行遇到干涉就前往省政府要求对话等,能够证明陈西等人是承认中国政府的,只是将自己定位为批评者和反对派,所以认定他们在一起的活动,构成反革命集团罪,即暴力推翻中国现政权的罪行,也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单凭陈西等人在一起握手宣誓,组织游行中进行分工和编记代号,就认定为集团罪,这样的判决也明显草率粗糙。

中国人权认为,贵阳陈西卢勇祥等五人被中国政府判处重刑,徐国庆王全政叶华等八人遭到另案处罚,是严重的人权侵犯迫害。从起诉书判决书和中国人权所掌握的情况看,陈西等人是一些和平的政治请愿者,他们的言论和活动不仅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也没有超越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因为中国宪法承诺保障公民的言论和结社自由。一九九六年,是中国在全国範围内严酷镇压迫害异议人士的一年,几年来批评中国政府或公开发表政治建议和要求的人,没有例外的遭到了以反革命为名的各种迫害处罚,许多人被判刑或不经审判以劳教为名投入了劳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就在一九九六年,中国刑法修改草案已经通过取消反革命罪,有关国家安全方面制定危害国家安全法,只等全国人大开会通过。在反革命罪要取消改变之前,中国政府不仅没有放松以反革命罪对人权所进行的迫害,反而加快加紧了这方面的迫害,说明反革命罪的取消,并不是中国政府要在人权上改变态度的表示,而是为了逃避国际国内的批评谴责。陈西等人的个案,是迄今所知道的迫害人数最多、处罚最严酷的一个。这显然与他们地处偏远的西南内地,信息难以被世界了解知道有关系。实际上,中国的人权,主要是批评政府的异议人士的人权,与国际社会的了解程度,向中国政府施加影响和力量的态度,确实有关系。一九九六年中国在全国範围镇压迫害异议人士,就是在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冷漠,如法国总统席哈克明确表示政府只管利益不管人权,并主张不在联合国提出对中国人权的批评提案,美国政府对中国的人权关注也大幅倒退消弱,并且没有了实质的影响和压力时发生的。这种现象,是国际社会应该重视和改变的时候了,这不仅是为了中国的近十三亿人口,也是为了世界。世界上没有那个国家是孤岛,对中国人有害的对世界也会有害。最近美国演艺界四十九位著名的艺术家共同签署的关注中国的人权的呼吁信,就是基於这样的道理和人类的良心。所以,中国人权将贵阳这一严重迫害人权的个案告知世界的同时,也呼吁国界社会,尤其是美国法国等对人类的价值承担重大义务的政府,在与中国交往中,不要只重视经济利益。国际关系不应该只建立在经济利益之上,人类的价值和原则必须也在考量之中,否则人类不会有真正的安全和幸福。帮助中国的异议人士免於迫害少受迫害,就是帮助中国安全稳定的进步,就是帮助中国接受并融入世界的价值体系,才是一种长远的对人类负责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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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

 

先生们:

多党民主政体必定要取代一党专制,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东欧六国的演变,苏联的解体已经充份说明了这一点。中国的觉醒者也已经充份认识到这一点。

先生们,你们已经意识到:毛泽东的政策不仅野蛮残暴,而且愚昧可笑,真是祸国殃民、不得人心。因此,你们上台后不得不进行经济改革,指望平稳发展的国民经济能维持一党独裁统治。殊不知经济改革走进了死衚衕,究其根源,最大的障碍就是独裁政体本身。所谓“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建设”无非是既要延用已被实践证实是错误的马列理论继续维护一党专制,又企图引进民主国家的经济机制挽救既将崩溃的中国经济。这是个怪物,先生们,这是个非牛非马、不伦不类的怪物,这个怪物注定活不长,正如旨於欺骗世界舆论的“一国两制”论调一样:民族激奋的唾沫很快就会将其淹没。

先生们,时至今日,大势所趋,中国何去何从已一目了然,一党专制被人民唾弃只是时间问题。如果你们仍然冥顽不化,一意孤行,执意以人民为敌,不惜用暴力将中华民族再度拖进战乱、饥饿、疾病的深渊,使亿万中国人流血、死亡,那你们无疑就是千古罪人。

先生们,识时务者为俊杰,你们只有站在民族利益的高度,站在历史的高度作出明智选择:抛弃一党专制、解除党禁报禁、重新评价“六四”运动、接纳民主人士、召开圆桌会议。制订保障三权分立、民主选举、新闻自由、尊重人权等原则的新宪法,促进和保护民主进程和平过度。以求得人民的谅解,历史的宽恕,以求得儿孙及你们良心上的平衡和安宁。

贵州民主志士:陈西,卢勇祥,曾宁,南欧,黄忠民,郭忠民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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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6)筑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西,又名:陈友才,男,四十二岁(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人,系贵州图腾科技实业公司董事长,住贵阳市香狮路九十八号。一九八九上(原件如此,应是“年”字)六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二年六月刑满释放。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於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廖双元,男,四十三岁(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系贵州图腾科技实业公司法律顾问,住贵阳轴承厂宿舍。一九八九年六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劳动教养三年。一九九二年六月解教。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於贵州省公安厅看守所。

被告人:黄燕明,又名:黄忠民,男,三十五岁(一九六零年六月十一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重庆市人,系贵阳市云海装饰公司经理,住贵阳市山林路五十九号。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於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卢勇祥,男,四十九岁(一九四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贵阳金河康乐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住贵阳市解放路九十一号。一九八三年十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於贵州省公安厅看守所。

被告人:曾宁,又名:胡民,男,二十八岁(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系贵州省图腾科技实业公司职员,住贵阳市外环城东路十四号。一九九一年四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九九五年四月刑满释放。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收容审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於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被告人陈西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告人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扇罪,被告人曾宁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松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永祥、曾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厅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至同年五月二十四日,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永祥、曾宁先后分别纠集徐国庆、胡康伟、陈宗清、王军、叶华、陶玉平等人在被告人廖双元家中、河滨公园“南苑”茶室、王全政家等处发泄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共谋采用“民主运动”的手段,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政体、多党专制,并要求为一九八九年“六四”动乱平反,组成联合政府,同时拟定《寄言同胞书》等反动传单进行传阅,并签名,又以握手宣誓等形式组织反革命集团。同时商定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将传单在北京、贵阳两地同时散发、组织学生、工人罢工、罢课上街游行,并进行分工,编记代号为“六四”活动作准备。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被告人黄燕明、卢永祥潜入北京趁群众观看降国旗仪式之机,将《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分别邮寄《湖南日报》、《云南日报》等各大报社后,其馀传单在群众中散发,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故以被告人陈西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罪;被告人黄燕明、廖双元、卢勇祥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罪;被告人曾宁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均以自己提倡民主,反对腐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进行辩护。

经审查查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被告人廖双元、黄燕明以为被告人曾宁出狱接风为由,伙同徐国庆、叶华、王全政、王军、袁军、胡康伟、陈宗清、陶玉平(均另案处理)前往黔灵公园,在二十年代国民党民主人士简孟平墓前,上列被告人大谈“民主”,发泄对共产党的领导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同月二十九日,被告人陈西、黄燕明伙同陈宗清、王军在外环路一家火锅店吃饭时,被告人陈西提出我们的行为与境外是一致的,并要求为“六四”动乱平反,组成民主联合政府等主张。

同年五月一日,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曾宁邀约徐国庆、胡康伟、陈宗清、王军、陶玉平等人在贵阳轴承厂廖双元家中聚会,上列被告人大谈“民主”,妄测形势,共谋采用“民主运动”的手段,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政体多党专制。被告人陈西提出:贵州的“民主运动”要走在全国的前面,要敢为人先,在贵州点燃第一把“民主”之火,策划在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发动工人、学生上街游行。进行分工,由陈西总体负责,廖双元负责安全,黄燕明负责宣传。以后,被告人陈西提议为“我们的民主运动”宣誓,同时宣布进入二级战备状态。同月八日,被告人陈西、黄燕明伙同王军、陈宗清等人窜至贵州大学以举办讲座为名,宣传陈西的“绿色文化”,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为“六四”上街游行作准备。同月十七日、二十日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等人在本市河滨公园“南苑”茶室共谋在“六四”期间散发传单,商定贵阳、北京两地同时散发,被告人卢勇祥将写好的《给中共党魁的公开信》,让被告人陈西、黄燕明、廖双元传阅,被告人陈西将其题目改为《给专制独裁者的公开信》,并署名“中国民主党贵州分部”,同时签上陈西、黄忠民、曾宁、卢勇祥等人的姓名。同月二十二日,被告人曾宁潜入北京了解北京“民运”情况,回巢后在陈西家中向陈西、黄燕明、徐国庆介绍在北京面见贵州“民运”分子黄翔等情况,并告之如果我们被抓就让家属给“国际人权组织”刘青打电话,让他们知道我们被抓的消息,同时将刘青的电话及传真号码让被告人陈西、黄燕明和徐国庆抄录。同月二十四日,被告人陈西、黄燕明、卢勇祥等人在王全政家再次对“六四”期间的行动进行了具体的分工、布暑。被告人陈西、廖双元负责到工厂散发传单,黄燕明等人负责到大专院校及市中心散发传单,卢勇祥带人到北京散发传单,同时商定散发传单的时间、地点及各自带领工人、学生上街游行,如遇公安干涉即带到省政府要求对话。尔后,被告人陈西为本人和黄燕明、廖双元、曾宁、卢勇祥等人编记代号以便联系。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被告人陈西将《给专制独裁者的公开信》、《寄言同胞书》等传单复印二千余份,将其中一千五百份分别交给王军、叶华、王全政等人散发张贴,其馀三百份由被告人黄燕明、卢勇祥携带潜入北京市。到京后,被告人卢勇祥对被告人陈西修改打印后的传单不满意,并将其销毁后,另行起草“……政策不仅野蛮、残暴、愚昧、祸国殃民、不得人心……错误的马列理论继续维护一党专制”等为内容的《给中共中央的公开信》复印一百五十份,於六月四日分别向中共中央办公厅、人大办公厅及《人民日报》、《云南日报》、《湖南日报》等各大报社投寄,当日十九时四十分,被告人卢勇祥、黄燕明窜至天安门广场,趁群众观看国旗降旗仪式之机,将剩馀的传单抛撒至人群中,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徐国庆、胡康伟、陈宗清、王军、叶华、陶玉平、袁军、王全政等人证实,在廖双元家、王全政家以及河滨公园等处聚会时,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谈论“民主运动”、“反腐败”、“建立多党民主政体”以及其他参与人的分工情况及被告人卢勇祥、黄燕明在天安门广场散发传单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与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的供述相一致。

本案通过对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的供述、证人政言、文字技术鉴定书及查获的有关物证、书证当庭质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西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被告人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黄燕明、卢勇祥同时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成立,应予确认。指控被告人陈西、廖双元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永祥、曾宁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纠集在一起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握手宣誓为形式,组织反革命集团,以“中国民主党贵州分部”书写并印制反动传单在天安门广场散发,恶毒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企图以“民主运动”的形式,以“反腐败之名”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被告人陈西积极组织他人聚会,以握手宣誓组织反革命集团,并为其组织成员分工、编记代号,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又系累犯,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积极参加陈西组织的反革命集团,接受分工和代号,并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被告人黄燕明、卢勇祥在公共场所散发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内容的传单,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曾宁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西、廖双元曾就卢勇祥草拟的《给中共党魁的公开信》进行传阅、修改、复印,但被告人陈西、廖双元均为对此传单进行散发、宣传煽动,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西、廖双元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陈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西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廖双元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三、被告人黄燕明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合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四、被告人卢勇祥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合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五、被告人曾宁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成能

代理审判员刘源江

代理审判员(这为审判员姓名字迹不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月份字迹不清,有可能是三月)

书记员李黔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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