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石橋鎮妥樂村村民路選成於1986年在自家屋後宅基空地處開辦了一小型碑石加工廠,2000年妥樂村被規劃為“風景名勝區”,2008、2009年在當地鎮政府和盤縣建設局要求他搬遷並作出處罰決定後,他雖有異議,但仍主動配合準備搬遷。2009年8月20日,石橋鎮黨委書記顧勇帶領派出所警察和暴徒近百人包圍其住宅,派出所所長劉亞對逃到屋頂的路選成連開三槍……違法、犯罪者不僅未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受害者卻被以妨害公務罪判刑8個月。路選成期盼在國際社會的關注下,中國政府能為民做主,將顧勇、劉亞等惡官、惡警繩之以法。
附件:
照片:
妥樂村村民路選成的呼籲書
2009年8月20日上午11時,顧勇書記帶領派出所的警察及其他暴徒近百人手持槍支等武器如土匪般將路選成的住宅圍了個水洩不通,路選成夫婦被嚇得爬上自家房頂。顧勇書記一聲令下,派出所所長劉亞等人將路選成夫婦圍在房頂,對準路選成就連開三槍,將路選成的右腿打穿,形成一個窟窿。隨後,劉亞等人如土匪般跳上路選成的房頂,對路選成和妻子蔣應先一頓毒打後,銬上手銬帶走,同時還將路選成的房門砸爛。當時只有路選成夫婦二位花甲老人在家,如此惡劣的行為,如果路選成的子女在家,後果不堪設想。
路選成自1986年開始就在妥樂村開辦了一個小型石碑加工廠;妥樂村在2000年被政府規劃為“風景名勝區”——不是路選成在風景區內加工石碑,而是妥樂村被劃為風景區後,要將路選成的石碑加工廠和整個妥樂村吞沒。石橋鎮要路選成搬遷,路選成已經主動配合了政府的搬遷工作。顧勇書記以權代法,欺壓百姓,無視路選成的搬遷事實和合法權益,公然倚仗權勢,下令派出所所長劉亞開槍將路選成打傷。
石橋鎮黨委顧勇書記帶領派出所所長劉亞開槍將路選成打傷並強加路選成罪名拿去判刑,其行為是在為我們村的後期搬遷工作奠定基礎,讓妥樂村村民在後期政府不合理的搬遷過程中,不敢站出來為自己說一句公道話,以便政府從中撈取利益。政府為了賺取我們村利益,建造安置區的住房,不惜偷工減料,實屬豆腐渣工程,還以1600元/㎡的高價賣給妥樂村村民。妥樂村村民住在安置區,不但要補給政府高額的房費,隨時還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危,但又不得不住,因為自家的房子已被政府強行拆除,又無宅基地建房子,只能冒著生命危險住進豆腐渣工程的安置區。
綜上所述,顧勇書記以取締路選成的石廠為藉口,下令派出所所長劉亞開槍打傷路選成,實質是給我們村村民一個下馬威。顧勇書記可以在我們村後期的違法拆遷過程中,任意妄為,村民無人敢言。在2013年的拆遷過程中,拆到村民張福林的住宅時,張福林站出來說句話,話還沒有說完,就被石橋鎮政府工作人員毒打。聯想到路選成被派出所所長劉亞開槍打傷,當天如張福林再說一句話,就要慘遭劉亞開槍打路選成那樣的遭遇。我們全村村民敢怒不敢言,只能聽之任之,再也不敢站出來說句話。我們村村民是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申,過著水深火熱的日子。我們期盼國際社會、人權組織和媒體呼籲中國政府到我們村了解事實,了解顧勇書記對我們村村民的所作所為以及劉亞怎樣開槍打路選成。
綜上事實,石橋鎮政府顧勇書記不按法律法規行事,採用極其粗暴、野蠻的方式進行所謂的“行政執法”,使我們村村民處於悲慘境地。路選成一家這五年多,一直奔走在上訪的路上,從縣到市,從市到省,從省至京,但至今都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經濟拖窮,精神拖垮。我們村村民含冤吞淚,告狀無門,但我們村村民堅信在黨中央倡導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的政策環境下,中國是法制國家,期盼國際社會、人權組織和媒體呼籲中國政府為妥樂村村民做主,將顧勇、劉亞這種視法律為兒戲、隨意開槍打百姓、欺壓百姓的官員、警察繩之以法,還我們村一個公道,謝謝!
附件一:
警察開槍、暴力強拆、被害人被冤判
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路選成,男,1953年10月3日生,漢族,農民,住貴州省盤縣石橋鎮妥樂村四組。三級肢體殘疾人,殘疾證號:黔六盤水第203410號。居民身份證號:520202195310032410。
控告人:蔣應先,女,漢族,農民,住貴州省盤縣石橋鎮妥樂村四組。
被控告人:劉亞,男,係原盤縣公安局石橋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顧勇,男,係原盤縣石橋鎮黨委書記。
控告請求
一、請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二、責成盤縣公安局和盤縣石橋鎮人民政府賠償控告人各項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殘疾人路選成依法經營,平靜生活遭遇違法暴力強拆被警察開槍殺傷】控告人路選成三級肢體殘疾,生活極其艱難。為了減輕家庭負擔,決定自食其力,遂於1986年開始,與妻子蔣應先在位於盤縣石橋鎮妥樂村的自家自留地內進行石料加工,養家糊口,一直受到當地政府的支持,並且在依法陸續辦理相關經營手續。2008年,盤縣人民政府規劃成立妥樂風景區,將控告人經營石料加工的自留地(見附件)劃入規劃的風景區範圍內。2008年4月2日,盤縣石橋鎮政府向控告人下發《處罰決定通知書》,認為“路選成組織人員長期在妥樂古銀杏風景區佔道雕刻石碑,且未採取任何環保措施”,對路選成進行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控告人口頭答辯後,石橋鎮政府沒有再採取後續措施。
2009年6月2日,盤縣建設局作出《盤縣(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直接送達控告人及控告人家屬,要求控告人在15日內拆除石碑加工廠。儘管在建設局的處罰決定不合法的情況下,控告人已經在搬遷,但是在搬遷過程中,由於水電不通,控告人口頭向石橋鎮政府的張宇副書記請求延期搬遷,張宇口頭答應控告人的延期搬遷請求。但是,石橋鎮人民政府無視控告人的搬遷事實,就在2009年8月20日上午11時,二被控告人帶領盤縣石橋派出所的警察及其他暴徒近百人帶著槍支等武器到控告人住處(並非石碑廠),要強行進入控告人家中的房頂對控告人進行武力懲罰,控告人一家從未見過這麼多人要武力衝擊家門,膽戰心驚地問被控告人顧勇書記什麼事情,哪知被控告人顧勇書記卻高揚手臂,大聲喊道:“什麼都不要說,開幹!”身為石橋派出所副所長的被控告人劉亞衝到距離控告人六米左右的鄰居路元峰家門口,對準控告人路選成連開三槍,將控告人路選成的右大腿打穿,形成一個窟窿(請看照片)。隨之,劉亞等人如土匪般跳上控告人路選成的房頂,對二控告人一頓毒打後,將二控告人銬上手銬帶走,同時又將控告人的房門砸爛。
事件發生後,控告人蔣應先於2009年9月12日向盤縣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請求立案追究違法、犯罪者的刑事法律責任,該院不但不追究二被控告人的法律責任,該院的檢察官劉聰竟然還對控告人說:“你家的案子達不到立案,要打死一個,打傷三個才能立案。”後來在控告人的不斷上告下,盤縣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11月23日向控告人下達《不立案通知書》﹝(盤檢反瀆不立(2009)05號﹞。該《不立案通知書》明顯是在包庇故意開槍殺人犯劉亞的犯罪行為,控告人不服,特此向該院申請複議,2010年1月4日,盤縣人民檢察院作出《复議通知書》﹝盤檢复通字(2010)1號﹞,決定維持原不立案決定。與此同時,盤縣公安局作出《信訪事項答复意見書)﹝盤公信(2009)15號﹞,認定民警開槍係正當執法,並稱控告人妨礙公務。盤縣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明顯在包庇、袒護二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違法機關打擊報復,勾結司法機關強加罪名,構陷控告人,對控告人進行司法迫害】在控告人要求追究違法者的責任時,盤縣公安局不但不對違法犯罪者進行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反而對控告人以妨害公務罪進行立案偵查,盤縣人民檢察院以盤檢公訴(2010)第255號起訴書指控控告人犯妨害公務罪,盤縣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黔盤刑初字第350號刑事判決,判處控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控告人提起上訴後,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終字第00079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
控告人之後向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和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申訴,均被駁回。
可稀奇的是,在控告人申訴無果的情況下,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再終字第5號再審決定,2012年6月19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再終字第5號刑事裁定,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裁定撤銷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黔六中刑一終字第00079號刑事裁定,發回盤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盤縣人民法院重審後作出(2012)黔盤刑再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控告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開辦石碑加工廠被盤縣建設局予以處罰,收到盤縣建設局的處罰決定之後未對處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也未履行處罰決定中明確的義務,在盤縣建設局組織相關人員對其石碑加工廠強制拆除時,路選成不聽勸說,不予配合,並手持鍘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強制拆除工作的進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制止其違法行為,路選成仍然以暴力、威脅方法予以妨害,將民警盾牌、警棍砍爛,擾亂了公共秩序,構成妨害公務罪。
盤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期間,於2013年7月7日作出(2012)黔盤刑再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仍然繼續包庇違法犯罪者的違法犯罪行為,依然判決控告人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控告人再上訴,2013年10月29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終字第0000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告人於2013年12月到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依然被口頭告知不予受理。
2013年12月29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刑監字第146號通知書,決定不對該案提起再審。
上述司法機關不以事實為據,違背法律,構陷控告人。事實並非上述司法機關所說,路選成不是在風景區內佔道雕刻,而是盤縣將石橋鎮妥樂村規劃為風景區後,要將控告人自留地的石碑加工廠吞沒,欺壓構陷控告人。即使石橋鎮政府、盤縣建設局的行為嚴重違法,路選成作為弱勢百姓,已經在做搬遷工作,2009年5月17日與村民董興邦簽訂了土地租用協議,並將部分石料搬至董興邦土地範圍內,由於水電問題,才延期搬遷,但是石橋鎮政府、盤縣建設局倚仗權勢,無視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權,非法動用槍支等武器,開槍將控告人路選成打傷後,還用武力將控告人夫婦二人打傷全身多處。
控告人認為,上述判決、裁定、決定均罔顧事實、視法律為兒戲,偏袒維護行政機關構陷控告人的違法行為,讓控告人萬分氣憤。
【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
一、行政執法、警察開槍均嚴重違法
第一,本案起因於盤縣建設局的執法,但是盤縣建設局執法處罰程序嚴重違法。
首先,2009年5月27日,盤縣建設局下發《城鎮建設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控告人五日內拆出石料廠,該通知書未送達給控告人及控告人家人,未具體引用法律法規條款,未告知法定的救濟方式,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屬於法定無效處罰通知。
其次,盤縣建設局組織暴力人員進入控告人家中而不是去石碑廠拆除,嚴重侵害控告人住宅權和人身安全,不但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違法。
第二、任何拆遷行為的執法主體都不是公安機關和行政機關,只有法院才有強制拆除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已經對民警的職責範圍作了詳盡規定,當事警察手持盾牌、警棍等在盤縣建設局和石橋鎮政府的指揮下沖在前面開路,控告人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完全充當了強行進入控告人家中的先鋒,不是在維持公共秩序,是充當了違法行政的幫兇,這是人民警察的職責嗎?
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強制拆除應由拆除決定機關控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盤縣建設局和石橋鎮政府以及公安機關均沒有強制拆除權。
因此,盤縣建設局、石橋鎮政府和警察的上述行為不是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而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二、判決控告人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屬於典型的司法迫害,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妨害公務罪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條件下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控告人1986年起就在自家自留地內以維持生計為目的,進行石碑加工,並且依法逐步辦理了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自留地在2008年被劃入風景區內後,先是由石橋鎮政府以環境影響等莫須有的理由為由要求取締,之後盤縣建設局又以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要求取締,再以行政處罰通知限期拆除。處罰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屬於無效行政處罰,之後盤縣建設局又違反《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規定》和石橋鎮政府以強制執行上述行政處罰為由在民警護衛下衝擊控告人家(不去拆除石碑廠),民警槍擊控告人,導致控告人大腿受傷。盤縣人民法院和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盤縣建設局、石橋鎮政府和石橋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嚴重違法行政行為視而不見,認定這些嚴重違法行政行為係依法執行公務行為,判處控告人構成妨害公務罪,成了違法行政的幫兇,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關於妨害公務罪的規定。
【被控告人應當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
被控告人顧勇書記帶領手拿槍支等武器的被控告人劉亞等人,面對弱勢的殘疾控告人,知法犯法,肆意開槍射擊,明知其行為會導致控告人生命被剝奪而實施,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控告人違法實施的行為掠奪了控告人的合法財產,導致控告人人身損害,依法應予全額賠償。
控告人被警察開槍擊傷反被構陷為妨害公務罪一案,是至今仍經常被媒體和社會公眾討論、在六盤水乃至貴州省具有全市、全省性影響的案件,是典型的非法暴力強拆、違法動用司法權進行掠奪並迫害控告人的案件。這起案件的錯誤判決導致一個殘疾人正常穩定的家庭支離破碎,造成了控告人莫大的冤屈,平白無辜被構陷判處刑罰。控告人現再次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期盼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能夠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公正作出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追究違法者的刑事法律責任,讓作為一個殘疾控告人家庭能夠洗刷冤屈,感受公平正義。
此 致
附件二:
關於對盤縣石橋鎮人民政府、縣建設局違法行政
情況反映
反映人:路選成,男,1953年10月3日生,貴州省盤縣人,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盤縣石橋鎮妥樂村四組。
反映事項和請求
反映人因不服貴州省盤縣石橋鎮人民政府2008年4月2日作出的《處罰決定通知書》,以及貴州省盤縣建設局的《城(鎮)建設違法行為通知書》和2009年6月2日作出的盤建規處字(2008)第10號《盤縣(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兩通知和處罰決定書不僅在程序上不合法、且缺乏法律和法規依據,系違法行政。懇請盤縣人民法院予以祥查,依法將錯誤行政處罰予以撤銷糾正。
反映事實和理由
反映人是祖輩生活在盤縣石橋鎮妥樂村四組的地道農民,也是有肢體缺陷的叁級殘疾人(殘疾人證證號2034.10)。因身體不便不能從事繁重的農耕勞作,但為不給政府增加負擔,反映人靠著祖傳的石匠手藝用一技之長自食其力。自1986年起便在自家屋後宅基空地處(經村、鎮批准自用宅基地)開辦了一小型碑石加工廠維持生計。靠著黨的好政策和自身努力碑石加工廠逐漸有了發展,除自籌資金添置一些加工設備外,還先後吸收了顧有飛、路元成、路樹人、顧有竹、顧有用五名村民進廠就業,坦率說反映人作為一名殘疾人不但未給政府增加負擔,反而幫助政府減輕社會負擔,對此我所在村的村民有公允評價。
在此需說明的是反映人1986年開辦碑石加工廠時起至很長年份妥樂村四組不在縣(鎮)規劃範圍,隨著時間推移我們村在2000年被政府劃定在“妥樂銀杏風景名勝區”內。但一直到2008年才有鎮政府相關人員始向反映人提出搬廠要求,並突然在2008年4月2日對反映人作出《處罰決定通知書》。其處罰決定主要為:“一、停止供電;二、沒收作坊的所有原料、生產設備及非法產品;三、如對上述處罰有異議,可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鎮政府或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然而由於鎮政府不是適格的處罰主體,其作出的處罰系越權行政,故反映人對此處罰通知未加理會。待至2009年6月2日,盤縣建設局將石橋鎮人民政府原處罰決定通知中的處罰內容換成“路選成因你在妥樂風景名勝區建石料廠,佔地面積約40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條第/款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規定,未辦理相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條/款作出沒有年月日期的《城鎮建設違法行為通知書》和署2009年6月2日作出的《盤縣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限反映人在15日內拆出所建的石料廠。反映人對這些未經依法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雖有異議,但也表示主動配合。一方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補辦工商營業執照作到守法經營,另一方面多方選址搬遷,還於2009年5月17日與本村三組村民董興幫達成並簽訂了《土地租用協議》,租用位於王莊田溝的責任地作為碑石加工廠的新址,對此妥樂村委是知情默許也樂見其成。但盤縣建設局在處罰決定未作依法送達且生效的前提下就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反映人石料廠進行強制拆除,進而造成極其嚴重後果,給反映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人身自由和經濟利益損害,背負本不該背負的精神枷鎖。而產生這一惡果的直接禍因完全是由於盤縣石橋鎮人民政府、盤縣建設局違法行政所導致。具體表現在:
一、石橋鎮人民政府《處罰決定通知書》從形式、程序和內容等各方面均不具合法性。(1)《通知書》並未直接送達反映人本人簽收,即便是將《通知書》擱在反映人窗台上也不能視作依法送達,存在履行程序上違法並導致《處罰決定通知書》不具行政通知效力。(2)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顯然石橋鎮人民政府沒有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是越權管轄行為而不具行政效力。因此該《通知書》中即便有告知申請複議內容,而鎮政府都不具行政處罰權又怎麼能要求反映人進行行政復議?以上望盤縣人民法院明察。
二、貴州省盤縣建設局作出的《城(鎮)建設違法行為通知書》和《盤縣(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屬違法行政,其行政處罰依法無效。
(1)如前已述反映人自1986年開辦碑石加工廠很長年份中妥樂村四組尚未納入縣鎮規劃範圍,即便在2000年妥樂村被政府劃定在妥樂銀杏風景名勝區範圍內,但相關鎮部門人員從未向反映人明令告知補辦相關手續,而僅有小學文化程度的反映人只知在自家自留空地上進行碑石加工不違法,要求反映人必須精通相關法律規定並依法行事完全是一種不切實際的苛求。碑石加工廠在無任何政府乾預和要求下持續經營20餘年,現以違反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城鄉規劃法對反映人作出行政處罰就是不尊重歷史事實,這種簡單粗暴的處罰方式嚴重背離實事求是和慎重對待歷史沿革的行政執法原則。
(2)依照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建設局主要履行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職能,即主要針對既有建築物和待建建築按規定進行規劃建設,若不按規劃進行建設即為違法建築,可依規劃法對違法行為實施相應處罰。然而反映人是在自家屋後原宅基空地處(經村、鎮批准自用宅基地內)開辦的小型碑石加工廠,不是違法建築物。且該碑石加工廠是經工商註冊登記經營的合法實體,即便碑石加工廠存在違法行為也應當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即便反映人有違反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行為,那也應由有處罰權的其他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處罰,而非由盤縣建設局越俎代庖,因此盤縣建設局給予反映人的行政處罰是在超越自己法定職權範圍的越權行為,依法應當無效。值得一提的是儘管遭遇了違法行政,反映人仍採取積極配合的合作態度,主動與農戶董興幫簽訂了土地用地協議,並陸續搬遷碑石加工廠的部分石料和設備。而令反映人未曾料到,盤縣建設局無視反映人合法權益,無視碑石加工廠已在搬遷事實,仍以違法的行政處罰為依據對石料加工廠進行違法的強制拆除。對這一違法行為反映人只有以其殘疾之身與違法不公進行抗爭。
(3)盤縣建設局在其作出的《盤縣(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反映人:“在妥樂風景區內建石料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但卻沒有指出具體違反的是哪條哪款規定,違反我國《行政處罰法》所要求的任何行政處罰必須有事實和法律為依據的規定,其行政處罰決定因明顯違法而無效。且無論是《城鎮建設違法行為通知書》還是《盤縣(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均未依法送達給反映人,沒有依法送達即為程序違法,處罰決定對反映人而言不發生行政處罰效力,而盤縣建設局以未送達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其強拆依據就是違法行政。許多事實證明一些這樣或那樣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就是因為某些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不依法行政所導致,而對盤縣建設局的錯誤執法並已侵權行為,望盤縣人民法院給予重視並加以糾正。
綜上事實,反映人認為:我作為一名身有殘疾的普通農民,本想靠一點手藝自食其力,不給政府增加負擔,用自己的辛勞汗水求生活,沒有違法違紀的劣跡,這在村組裡也是有目共睹的。我辦碑石廠的時間為1986年,遠在妥樂銀杏風景名勝區成立和納入規劃管理之前,對於規劃後碑石加工廠需作搬遷我也表示服從,但另選址辦廠也確需一定時間,然盤縣建設局在事前未做宣傳、引導、解釋和協調的情況下,不按法律法規行事,並用極其粗暴、野蠻的方式進行所謂的“行政執法”,使我和一家老小處於悲慘境地。我含冤吞淚,告狀無門,幾近絕望,但我也堅信在黨中央倡導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把百姓利益放在首位的政策環境下,中國是法制國家,神州有青天。我懇請為民作主的青天能對我所反映的事作出公正的結論,並公正處理,還平民百姓一個公道!我攜全家將萬分感謝!
此呈:盤縣人民法院
反映人:路選成
盤縣建設局給路選成的違法行為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