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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來松律師的辯護人張讚寧律師對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提起控告

2014年06月22日

被拘留的律師姬來鬆的辯護律師張讚寧向鄭州市檢察院提起控告,指控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拒絕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並濫用公權力,以莫須有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對姬來松律師進行構陷入罪,其行為已構成徇情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控告書說,警方對姬來鬆的妻子調查取證所提的問題,全都是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無任何關係的問題;進一步再從《拘留通知書》上所列涉嫌罪名適用的法律進行分析,證明本案是一起百分之百的構陷入罪案。


姬來松律師的辯護人張讚寧律師對鄭州市公安局提起控告

馮延強律師!關注

閱讀:1662014-06-29 19:45

【受託發布】

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捏造事實和罪名

構陷姬來松律師並對其進行非法拘禁的控告書

控告人:張讚寧,江西華罡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337800581。

被控告人: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電話0371-66322483,66363110。

法定代表人:(注:查網顯示鄭州市撤銷了所有的原區級公安分局,又將所有的派出所改稱為分局,但又未公佈派出所〔新的分局〕法定代表人的任何信息,故無法填寫)

控告人(下稱我)受江西華罡律師事務所指派,接受犯罪嫌疑人姬來松親屬王艷豔的委託,擔任姬來鬆的辯護人。我和另一辯護人張維玉,在辦理姬來松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的過程中,發現辦案單位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有拒絕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的違法行為(對此,我們已於2014年6月9日向第三看守所檢察室報告,​​並另案對第三看守所提起行政訴訟),更為嚴重的是,二里崗分局還有濫用公權力,以莫須有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對姬來松律師進行構陷入罪的刑事違法行為。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提出控告。

【案情經過】

姬來松律師的愛人王艷艷敘述:2014年5月27日下午,我接到姬來松同學的電話說聯繫不上姬來松,我就給他打電話一直就處於無人接聽的狀態,後來我又給他的同學打電話,他同學告訴我在頭天晚上就不接電話了(姬來松是在24日晚上去的開封當時他跟我說是有兩個民警跟他一起去的,第二天晚上他打電話告訴我他已到新鄉,明天在新鄉要開庭,那兩位民警也跟他一起到了新鄉。我跟他的最後通話是在26日的上午,他告訴我說他在新鄉開庭,下午就回鄭州,27日到新密28日在新密開庭,所以26日晚上我們就沒有通電話)我27日晚上回到家裡發現家裡有翻過的痕跡,而且我的筆記本電腦還有一些書籍不見了,當時就撥打了110電話,把情況說了一下,110告訴我到姬來鬆的戶口所在派出所問一下,我當晚打車到經一路派出所,有一位民警給跟姬來鬆一同去開封和新鄉的片警打了電話後告訴我說是市局統一安排的,被國寶支隊的人給帶走了,這位民警告訴我說讓我到國寶支​​隊問一下,我又打車到市局(那位民警告訴我國寶支隊就在市局的對面)結果那裡的保安告訴我國寶支隊不在那裡,叫我到德化街,我到了德化街發現那裡一片廢墟,什麼也沒有。

5月28日我接到姬來松同事朱律師的電話說他來新密替姬來松來開庭,中午我見到了朱律師,他告訴我說姬來松現在人在市公安局,他以單位的名義見到了姬來松並把姬來鬆的公文包和一些隨身物品帶了回來。朱律師告訴我張警官的電話,我給張警官打電話,張警官告訴我讓我到豐慶路公安局去拿姬來鬆的拘留通知書。我在28日晚上到豐慶路公安局見到張警官拿了姬來鬆的拘留通知書和姬來鬆的一些衣物,《拘留通知書》的罪名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我問道我的筆記本和姬來鬆的手機,張警官問了以後告訴我說在市局,過幾天拿給我。一周後我6月3日我又給張警官打電話問電腦和手機的事,張警官讓我給市局的周警官打電話問,我問了周警官他說現在在市局扣留著,讓等通知。

我跟朱律師簽了委託協議,後來朱律師告訴我說看守所不讓會見,要辦案單位出手續才行,朱律師又到辦案單位二里崗分局填寫了申請,最後被告知是危害國家安全,不讓會見。

6月14日週警官給我打電話說要找我了解一些情況,說不會很長時間,我問他什麼事,他說我不是問他我的筆記本電腦的事嗎。下午15點多見的面,張警官和他的另外一個同事好像是王警官,他們一見到我就出示了警官證,說要找我做個證人筆錄。他們問了我一個小時,問了我們什麼時候認識的什麼時候結婚的,主要的就問姬來鬆的性格為人等方面的內容,問到姬來鬆有沒有說過什麼激進的語言、有沒有跟我聊過薄熙來的案子、有沒有寫過一些不好的文章。我回答都沒有。但是他們說姬來松寫過一些東西在我家搜到的。多次問到姬來鬆的性格,有沒有比較極端什麼的,我回答沒有,我覺得姬來鬆的性格一直挺穩的。還問我們感情怎麼樣有沒有吵過架,姬來鬆有沒有什麼不良嗜好比如吃喝嫖賭抽方面的,包括私生活方面有沒有別的什麼,我都回答沒有,我很相信姬來松。我問他們姬來松到底做了什麼就擾亂公共秩序了,他們跟我說他們已經掌握了很紮實的證據所以才會找我做筆錄,說姬來鬆在網上發了不好的文章。具體的他們不告訴我,說是中央統一的行動。說在我家電視櫃裡面搜到了一面青天白日旗,我說不可能,電視櫃裡的東西都是我放的,根本沒有,他又說記不清了。最後他們建議我寫一份類似請求書之類的東西,意思是請求政府能夠寬大處理,這樣會對姬來鬆有好處,我說我不相信你們說的這些,所以我不寫。 (注:以上案情經過系姬來鬆的妻子王艷艷提供,本辯護人未作任何修飾與改動)

【分析意見】

一、從姬來松妻子王艷艷敘述的案情經過,可以看出,二里崗警方對王艷豔的調查取證所提的問題,全都是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無任何關係的問題。由此,構陷入罪已初見端倪。

二、再進一步從《拘留通知書》上所適用的法律進行分析,便可完全證實本案是一起百分之百的構陷入罪案。

二里崗分局在《拘留通知書》上赫然寫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我局於2014年5月27日21時將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姬來松刑事拘留”。

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共列有七項立案事由,其原文是:“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

以上七項可以先行拘留的事由各不相同,並均可以獨立使用。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即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在我國的刑法典中,從來就不存在什麼抽象的籠統的違法。然而,令人費解的是,在二里崗分局的《拘留通知書》中,卻並沒有具體寫明究竟適用第八十條中的哪一項規定對姬來松實施先行拘留,這也就是說姬來鬆的刑事違法行為是抽象的,或者是模糊的、籠統的。

為了弄明白姬來松律師究竟犯了什麼法,本辯護人不得不花大力氣,對姬來鬆在5月24日外出辦案至27日實施拘留時止,究竟有無犯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種種可能性做了一個全面疏理:

1、如果警方是適用刑訴法第八十條第㈠項的規定對姬來松實行先行拘留的話,那麼,必須抓個現行才行。然而,案情表明,在2014年5月24日至27日,這時姬來松已經被警方控制,根本無可能在27日21時抓他的現行犯罪,故此項可以排除。

2、如果適用第㈡項的規定對姬來松實行先行拘留的話,那麼,本案的“被害人”是誰? “在現場親眼看見”並當場“指認”姬來鬆的人又在哪裡,他姓甚名誰?更由於這時姬來松已經被警方所控制,根本無可能實施所謂“聚眾”犯罪。如果他要實施什麼“聚眾”犯罪的話,那根本用不著“被害人”“在場人”指認,跟隨他的警察在第一時間就能將他抓獲。所以,這一項也可以排除。

3、如果適用第㈢項的話,而第㈢項的行文是“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因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犯罪證據,只能在公共場所被發現,這個犯罪證據顯然是不可能從家庭住處搜查出來的。那麼,現在只剩下在姬來鬆的“身邊發現有聚眾擾亂罪的犯罪證據”一種可能了,又因為姬來松從24日晚上至26日上午去開封、新鄉等地辦案時,是有兩個民警跟著他一起去的,這時在姬的身邊只有警察,他不可能當著兩名警察的面去幹什

麼“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事。如果適用該項規定對姬實施先行拘留的話,那豈不等於在說“警察”本身就是姬來松“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犯罪證據”?世上還有比這更荒唐可笑的構陷嗎!

4、如果適用第㈣項的話,由於姬來松已經被警方控制,這時姬來松既無可能“犯罪”,更無可能在“犯罪後自殺、逃跑或者在逃”,若真有這種情形,那麼,控制他的警察至少也應當判他個瀆職罪了,故這種情形也可以排除。

5、如果適用第㈤項的話,那簡直就是天方夜譚,因為這時一直是有兩名警察跟著姬來鬆的。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要“毀滅、偽造證據”已無可能,除非是和那兩名警察合謀毀滅、偽造證據;如果有“串供”可能,也只能是和這兩名警察進行串供。而本案只拘留了姬來松1人,並未對跟隨並監控姬來鬆的兩名警以同案犯實施拘捕,這證明本例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㈤項的情形發生。

6、如果適用第㈥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的規定,對姬來松實施先行拘留的話,那麼,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就不可能在拘捕姬來松律師的當天就填寫給姬來松家屬的《拘留通知書》,並在次日晚上將《拘留通知書》交到家屬王艷艷手上。

7、如果適用第㈦項的話,經查該項的內容是“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姬來松確實有從24日晚上至27日到過開封、新鄉的事實,但這決非是“流竄”,而是去新鄉去開庭的。開庭是律師的正當業務,是算不得“流竄作案嫌疑”的;更何況這時還有兩位警察也一起跟到了開封、新鄉,如果說姬來松這次去新鄉開庭,涉嫌“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話,那麼,“結夥作案”的同案犯一定就是那兩名跟隨他的警察了。由於公安分局對跟隨姬來鬆的兩名警察並未以同案犯處理,故可排除有第㈦項事由的存在。

好了。現在刑訴法第八十條所列七項可以對姬來松實施先行拘留的事由均已一一排除,那麼,“先行拘留”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試問,這不是構陷,還能是什麼? !

三、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的行為,已明顯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及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的規定,已構成徇情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

習近平主席在今年1月8日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

為維護我的委託人姬來鬆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平與正義​​,舉報人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鄭州市公安局二裡崗分局提出控告,請依法處理,以給當事人和社會一個合理的交待。

此致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張讚寧

2014年6月22日

附: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鄭公二里(治)拘通字第[2014]0105號《拘留通知書》複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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