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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正虎第1次走訪中央第2巡視組的投訴函

2014年08月21日

馮正虎於8月21日第1次走訪中央第2巡視組駐滬接待室,並反映了包括上海法院“立案難”,公民沒有訴權;上海司法不作為;法院枉法,製造冤案等7個問題,要求中央巡視組查處,並督促中共上海市委領導及相關部門依法落實解決。在接談後,馮正虎按照中央第2巡視組接待人員的指示,將反映7個問題的配套材料用郵政特快專遞寄給中央第2巡視組。本文即是其投訴函的內容。


馮正虎第1次走訪中央第2巡視組的投訴函

【編者按】馮正虎於8月21日第1次走訪中央第2巡視組駐滬接待室(上海市江蘇路888號),並反映七個問題,要求中央巡視組查處,並督促中共上海市委領導及相關部門依法落實解決。簡單接談後,按照中央第2巡視組接待同志的指示,將反映七個問題的配套材料用郵政特快專遞(EMS:1017696557208)寄給中央第2巡視組。茲公開本投訴函,供參考。

中央第2巡視組組長張文岳先生及全體巡視員:

您們好。

我是上海市民馮正虎,向中央第2巡視組反映七個問題,要求中央巡視組查處,並督促中共上海市委領導及相關部門依法落實解決。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為首的黨中央力圖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政法工作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堅決清除政法領域害群之馬。

多年來,我站在弱勢群體一邊,為民請願,捍衛人權,推進法治,堅守護憲維權的理念,故遭受迫害。在周永康統治司法的時期,我遭受以傳喚方法的變相拘押、拘留坐牢、強​​迫失踪、非法監禁、肆意抄家、扣押財物、禁止出國、禁止回國、剝奪訴權等等非法的各種懲罰。而且,荒唐的是,所有的報復打擊都沒有法律依據,只有一句話“領導說的”,彷彿又回到文化大革命的年代。原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書記、現任市政協主席吳志明、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

十八大之後,上海官場的享樂主義、奢靡之風有所收斂,上海官員很精明,暫時不帶名表、不上館子大吃大喝容易做到。但上海官場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難以克服,相當嚴重,並以形式主義反對形式主義,說一套做一套,對中央中央方針政策陽奉陰違、有令不行,對人民群眾長期反映的重大問題漠不關心,官官相護、互相推諉,有法不依,違法不究。中央督導組、巡視組來過,一走後上海還是上海,拍死幾個蚊子蒼蠅或病貓,老虎不見一個,上海官員真的如此廉潔嗎?上海的冤假錯案、侵權違法問題堆積如山,市民上訪北京的人數佔全國之首,每月最後一個週五當日就有數百成千的上海市民走訪國家信訪局。

上海地位特殊,在國內一直處於老大的地位,有權力而不受制約,違法違規但不受追究,在上海做官保險,中央對它也奈何不得。我知道,反映上海的問題說了也白說,正如一些政協委員的自慰:說了白說,不說白不說。我還是說吧,再次根據自己親身經歷反映上海的問題。

 

一、上海法院“立案難”,公民沒有訴權,依法治國難以實現。

中共中央全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決定十月召開四中全會將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通俗地說,不再聽領導的,而是聽法律的。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依法治國要求各級國家機關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錯必糾。

中國的法律已基本齊全,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是,政府官員非法行政,法官、檢察官司法不作為、不公正,大家都不遵守憲法與法律,最好的法律又有何用?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有法不依,法律勢必名存實亡。

在公民訴訟立案問題上,中國不是沒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關於立案的法規,中國比任何一個法制先進國家都制定得完善、細緻,有一個七日受理期限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也非常完備、到位,但司法不作為的法官、庭長以及院長都是法盲,在他們眼裡只有領導指示,沒有法律,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立案受理期限: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書,這就是司法不作為,即非法剝奪公民訴權。這種公然抗拒法律的司法無賴行為,已成了阻礙中國司法公正的絆腳石。

公民訴權的喪失,這就意味著公民的所有合法權益得不到國家法律保護。沒有訴權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隸。一個地區有一件司法不作為的案例發生而得不到糾正,這就標誌著法律在這個地區沒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這麼簡單程序的法律規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這些法院還能堅守審判中的司法公正嗎?正如前總理溫家寶先生說:“沒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難保證實體公正和結果公正。”

長期以來,上海是一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獨立王國,盛行“聽領導的”,不是“聽法律的”,行政部門亂作為,司法部門不作為、不公正,人大是花瓶,百姓訴權被剝奪,民告官的訴訟之路被堵塞,不得不“信訪不信法”,數百上千的上海訪民向黨政部門不斷上訪,湧向北京,衝上街頭,甚至暴力抗爭。沒有法治,沒有司法途徑,利益對抗的中國公民只能處於一場又一場惡鬥,永無止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0月底,宣布對司法不作為的惡習“動真格”,並把解決“立案難”的問題提升為黨走群眾路線的政治高度,出台了《上海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立案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市三級法院依法保障群眾訴權。但是,事過半年多,上海高院的立案改革遭受阻止,所謂的亮點“首問負責制”“5日立案會商會制”已黯然失色,在基層法院遭到抗拒,法律如同廢紙一張。

據馮正虎近期編寫的《依靠司法改革對“立案難”動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調查報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間有292件第一審行政案件遭受“立案難”。其中,屬一中院管轄的案件有158件,屬二中院管轄的案件有134件。這一小部分數字是已公開的,許許多多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訴訟案件依然石沉大海,不計其數。而且,該調查報告尚未包括“立案難”的民事訴訟案件。

292件當事人親自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除了79件遭到立案法官的違法拒收之外,213件案件的起訴狀被立案法官接收並出具法院的收據。但是,受理的案件依然積壓在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出具收據不兌現,這不僅僅是對起訴人訴權的侵犯,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的傷害,藐視法律,並損害法院的公信力。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理由是“聽領導的”,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及《上海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立案工作的意見》。

近期,上海司法改革試點出台,表面上是轟轟烈烈的,但若不是圍繞司法為民的目標推進,司法改革就會偏離方向,淪落為一場司法機關內部官員擠占法官檢察官的員額、向下級推卻審判檢察的責任、法院與行政部門間爭權奪利的內耗,仍是新瓶灌舊酒,使民眾失去對中國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點希望。

解決“立案難”,徹底消除司法不作為的惡習,這是人民群眾的強烈呼聲,“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上海司法改革是否走上正途或成功的判斷標準。為了捍衛法律、維護公民訴權,上海市民1060名聯署並推動的“維護公民訴權運動”歷經三年,已向市人大請願133次(週),鑑於上海高院宣布力圖解決“立案難”問題之後,維護訴權的市民代表目前暫停在人大的請願活動。莘莊失地農民在法院要求立案的請願活動仍在持續進行,已達436次(天),舉世罕見。

十八大之後,習近平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不斷推出新政,力圖依法治國。但是,基層社會還是依然如故,我行我素,舊勢力根深蒂固,法院連一條最簡單的《行政訴訟法》42條規定都做不到,還奢望什麼司法改革。法律沒有權威,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沒有權威,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沒有權威,他們的講話地方官員不當一回事,陽奉陰違。

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頒布《上海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立案工作的意見》至今已有半年多,高調出台現在卻黯然失色,“首問負責制”、“五天立案會商制”等規定說了不做,基層法院拒收起訴狀,中級法院還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規章沒有誠信,上海市高級法院院長崔亞東沒有誠信,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韓正沒有誠信,說一套做一套,他們的講話基層官員也不當一回事,上上下下以形式主義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依然盛行。

上海法院“立案難”,不僅是長期以來嚴重侵犯人民群眾權益的重大問題,也是上海行政、司法官員嚴重違反中央方針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重大問題。“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習近平語),要求上海市高級法院兌現對“立案難”動真格的承諾,在上海行政區域內徹底清除司法不作為的惡習,歸還公民訴權,追問上海三級法院司法不作為的院長責任,罷免侵犯公民訴權的法官。

送上附件一《依靠司法改革對“立案難”動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調查報告》,請中央巡視組審閱。

 

二、馮正虎30個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件見證上海司法不作為

在周永康統治中國司法的時期,馮正虎是被迫害的對象,其中一個迫害措施,就是剝奪訴權,上海法院全面封殺馮正虎的訴訟案件,只要是馮正虎的案件,不管是行政第一審案件、刑事或行政再審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全部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上海的違法官員可以任意報復打擊馮正​​虎,踐踏法律的尊嚴與權威,而不受法律追究,因為馮正虎沒有訴權。

但是,馮正虎不屈服,依然依法抗爭。數十個“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奪回被上海地方法院剝奪的公民訴權,依法逐級起訴,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訴訟。從法律的角度,最高法院應當受理。這表明在中國民告官的訴訟只有一家最高法院管轄受理,其他地方法院都該關門歇業或停業整頓。這是中國特色的司法狀況,成了國際笑話,也是中國司法的悲哀。

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頒布《上海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立案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市三級法院依法保障群眾訴權。馮正虎再次信任上海法院,於2013年12月17日起重新向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提出訴訟,區級法院依然拒收起訴狀,但中級法院收了馮正虎28件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訴訟材料,並出具法院收據。至今已有半年,中級法院尚未作出處理決定,超過了法定7天的立案受理期,沒有貫徹執行上海高院的立案42條規定的“立案會商期限”,法官還習慣於等領導的最後決定。

上海法院立案改革舉步維艱,歷經八個月不進則退。堅持依法立案的法官反而遭受法院領導“糾錯“。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的立案法官因為堅守法律、貫徹執行《上海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立案工作的意見》接收訴訟當事人馮正虎起訴狀並出具法院收據之故,遭受上級領導的批評,要求立案法官違反法律拒收訴訟當事人的起訴狀。今年4月馮正虎向法院提交2件新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起訴狀,遭到立案法官拒收。所以,馮正虎的“立案難”案件從原28件增加到30件。

馮正虎的30個行政訴訟案件均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訴訟條件,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全部訴訟案件都遭受司法不作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剝奪馮正虎的訴權。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據法律的,是聽領導的,領導說可以就可以,領導說不可以就不可以,黨政領導常常乾擾法院的立案,更不要說審判公正了。

例如,其中有一件狀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案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最後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在三個月內(時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卻拒收起訴人的起訴狀。法院不認同上海市政府機關的合法性,把上海市政府機關的公文當作廢紙一張,不受理起訴人的訴訟。

另一件狀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與信息化部《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最後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同樣拒收起訴人的起訴狀。法院不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的合法性,把國務院所屬政府機關的公文當作廢紙一張,不受理起訴人的訴訟。

我們的國家已亂套了,法律不要,政府機關有法依據的公文不見,只聽頂頭上司的指示,聽領導的,結幫營私,徇私枉法,禍國殃民。所以,習近平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已察覺到中國的危害,力圖扭轉乾坤,四中全會的主要議程是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

馮正虎30件第一審行政案件遭受司法不作為,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院長陳立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信芳、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院長郭儉、上海市楊浦區法院院長孫培江、上海市黃浦區法院院長樊長春、上海市靜安區法院院長倪春南是有領導責任的,應當糾正。

送上附件二《馮正虎30個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為的見證》,請中央巡視組審閱。

 

三、法院枉法,製造冤案,原政法書記吳志明及法官有責任。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向全國人民承諾:“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有法必依,有錯必糾,應當啟動平反冤假錯案的再審程序,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保障人權。

馮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權利而遭受三年冤獄的刑事冤案,涉及中國公民自由出版權利、著作權人的權益及人身自由權利的問題。該案對馮正虎個人的傷害,對法律與社會的危害,都是最大,所以馮正虎十幾年如一日,追錯不放,尋求司法公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副院長在《冤假錯案要更加重視“防患於未然”》一文中所說的:“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堅持依法公正審判,防止發生冤假錯案,是我們必須堅守的底線。”

《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是中日兩國第一本研究與介紹中國日資企業、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以及上海市區縣及主要產業的電子工具書。出版後,受到政府領導人、企業、新聞媒體及讀者的一致好評。當時,天倫公司還作為留學回國人員企業應邀免費參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展示上述電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覽會落幕後的十五天,一個悲慘的命運降於天倫公司與馮正虎。同樣這本正版電子出版物,卻使馮正虎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陷入一場冤獄。

馮正虎編著、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編輯單位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銷售了226本自己擁有著作權的作品,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7.8萬餘元,而且均已依法納稅。這個案由使馮正虎遭​​受三年刑罰、十萬罰金,這是千古奇冤,也是聞名天下的上海醜聞。2003年11月12日馮正虎刑滿釋放後繼續申訴,但上海市高級法院對馮正虎關閉司法救濟的大門,一再拒絕馮正虎的再審請求,致使這個冤案一直維持至今。

2004年11月19日馮正虎將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告上法庭,通過行政訴訟由被告舉證的方式,獲得一份新的最重要的書證,即“同濟大學出版社關於《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簡體版》(CD-ROM)的出版申請”,證實同濟大學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簡體版》(CD-ROM)的出版。而且,馮正虎還獲知當年上海新聞出版局是依據什麼理由提出“請撤選”的批复。“請撤選”的原因不是該電子出版物違反什麼國家規定的禁令,而是“出版單位報送的材料中缺少書稿和样片”,只要上海新聞出版局同志花三分鐘的時間打個電話,出版社馬上就可以滿足他們的要求。

這些新證據與原庭審中法官有意忽視申訴人方(原審被告方)提出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的裁決,證明申訴人馮正虎與上海天倫諮詢公司無罪。(參見《以憲法權利的名義出招---上海馮正虎非法經營案透視》,本文原載檢察日報主辦的《方圓》雜誌2004年第12期。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當年簽發《上海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的市公安局局長是兼任市政法委領導職務的吳志明,十年來,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書記。所以,這起冤案製造時一路綠燈,而申訴平反時一路紅燈,甚至冤案受害人馮正虎還遭受上海法院的訴訟封殺、公安部門的報復打壓。現在,他已任上海市政協主席,希望他不再乾擾司法。這件冤案的終審合議庭審判長周芝國(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是現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馮正虎的申訴請求:撤銷上海法院違憲違法的判決(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與裁定(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宣判馮正虎享用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是無罪的,保障馮正虎的合法權益。

馮正虎依據法律及新的證據事實十幾年如一日堅持不懈地向法院申訴,而且上海的有些政協代表、人大代表也在兩會期間向法院相關部門對本案提出質疑並要求重審。但是,上海的司法機關卻一再推諉受理這件刑事冤案的再審。因此,馮正虎不得不赴京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申訴。

馮正虎的刑事冤案,現任上海市政協主席(原中共上海政法委書記)吳志明、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副院長(原冤案終審合議庭審判長)周芝國負有直接責任,應當糾正。

送上附件三《出版無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申訴》,請中央巡視組審閱,督促上海政法機關平反冤案匡扶正義。

 

四、不讓馮正虎回國是中國人的國恥,應當追究上海違法官員的責任

馮正虎是中國公民,持有中華人民共和護照、國內居民身份證,戶口居住地是上海市。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國去日本短暫休養,6月7日回國遭到上海浦東機場警察的禁止入境,截至當年11月3日已連續八次被拒絕入境。不讓馮正虎回國,上海警察沒有出示任何書面文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任何理由,只是上級領導的口頭命令。領導的一句話,就可以讓一個中國公民無法回國。

2009年11月3日馮正虎第八次回國,已回到上海浦東機場,第二天上海警察夥同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上海支店的職員動用暴力手段,將馮正虎強行拖上日本飛機,綁架至日本。所以,馮正虎拒絕入境日本,堅守一個中國人的尊嚴,抗議上海違法官員侵犯人權,要求中國政府履行保護本國公民的責任,讓馮正虎回國回家。

馮正虎於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於日本東京成田國際機場第一空港南翼大樓入境審查大廳,至2010年2月3日,共計92天。每天睡在長椅子上,沒有洗澡,最初幾天沒有食品,只能以自來水維持生命,後來依靠入境日本的中國大陸、香港、台灣民眾及海外華人、外國友人的食品空運援助以及捐款。馮正虎成了一個不能回到自己國家的中國公民,一個上演了好萊塢電影《幸福終點站》真人版的悲劇人物。

最後,馮正虎在中國駐日大使館的幫助下回到自己的祖國。中國政府依法讓馮正虎回國,已在政治大局上糾正上海違法官員的錯誤,贏得民心與挽回國家的尊嚴。馮正虎也遵照代表中國政府的中國駐日大使館官員的勸告意見:回國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一些經濟賠償問題。

馮正虎的回國事件聞名全球,人人都清楚在這個事件中馮正虎受到上海某個部門及違法官員的傷害。馮正虎受到傷害的善後問題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是法治社會中公平與正義​​的要求與做法。因此,馮正虎就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多次侵犯中國公民馮正虎回國權的違法行為,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至今未立案。

侵犯馮正虎回國權一案原告、被告、訴訟請求、侵權事實都清清楚楚,也屬於浦東新區法院受案、受訴的管轄範圍,完全符合行政訴訟的立案要件。但是,浦東新區法院拖延至今四年多,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實際上非法剝奪原告馮正虎的訴權,包庇被告上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的違法行為,讓原告受到侵權後得不到賠償,讓法律面對上海官員的權力彎曲了。

2014年1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接收馮正虎的起訴狀,並出具法院收據。但是,至今已有半年,還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超過了法定7天的立案受理期。2014年4月16日馮正虎依法用郵政特快專遞方式(EMS: EMS:1034152786303)向上海市高級法院提交起訴狀,但高院至今未立案,同樣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依照十八大報告和《決定》精神,在全社會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法治秩序,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馮正虎堅持不懈地依法提出訴訟,並追究官員亂作為、法官不作為的瀆職責任,這不僅是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還是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國家的尊嚴。

違法侵犯馮正虎的回國權,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及國內保衛局領導、上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領導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應當糾正。侵犯馮正虎的公民訴權,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院長郭儉、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院長陳立斌、上海市高級法院院長崔亞東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應當糾正。

送上附件四《維護公民回國權利的行政訴訟——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訴狀》,請中央巡視組審閱,並督促上海政法機關違法必究,侵權必賠。

 

五、非法拘禁馮正虎268天,應當追究原公安局長張學兵等人的責任

馮正虎堅守護憲維權的理念,捍衛人權,推進法治,站在弱勢群體一邊,幫助訪民依法維權,因而得罪某些權力部門及其領導人,遭受各種報復打擊。

馮正虎於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國,短期訪問日本,但6月7日回國時,卻遭到上海警察的非法拒絕入境回國。沒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據,只有一句話“領導說的,不讓你回國”,就可以野蠻地讓一個中國公民無法回國,八次被拒在國門外,被迫在日本東京成田機場露宿92天。馮正虎的悲慘遭遇震撼國內外民眾與中國高層領導人,最後中國政府糾正了上海違法官員的錯誤,保障馮正虎於2010年2月12日順利回國。這一聞名全球的事件讓上海當局及其領導人丟盡顏面,耿耿於懷,蓄意報復。

馮正虎回國後,在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6日的整個期間,警察及其僱傭的保安人員十幾人組成一支常備的看守隊伍,24小時輪班非法監視,並時常將馮正虎非法拘禁在住處內或者其他指定居所,以監視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馮正虎的人身自由。但是,馮正虎不屈服權力,不怕打壓,在極其艱難的處境下繼續從事捍衛人權的工作,並成功開創了維護公民訴權行動。

馮正虎揭露與批評上海法院司法不作為的違法現象,並倡導維護公民訴權的行動——“我要立案,捍衛法律,還我訴權”。當維護公民訴權運動已勢不可擋之時,上海當局越是感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糾錯和民眾請願活動的壓力,越是會怨恨與懼怕說理講法的倡導者,不顧法律的尊嚴,索性指使警察及其僱傭的保安人員將馮正虎非法囚禁在住所內,從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長達268天。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會議結束後,習近平出任中共總書記,力圖依法治國,上海當局解除對馮正虎的非法囚禁,馮正虎可以自由出入家門。但非法監視居住的情況持續至今,電話、手機被監聽、六個監視探頭直射馮正虎的家門及通道,還有十幾個看守人員24小時輪班非法監視居住。

馮正虎從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被全封閉囚禁的268天期間,馮正虎的住宅變成一座不受法律監督的“黑監獄”。馮正虎住宅的窗沿下被安裝一圈帶鐵叉的鐵柵欄,以防馮正虎越獄逃跑。馬路上攝像監視探頭,轉向專門對準馮正虎住宅的陽台窗口,住宅門前安裝了有夜視功能的監視探頭及其他幾個監視探頭。電話被監聽。電腦、手機及網絡設備全部被抄走,中斷與外界的聯繫。數十名看守人員24小時輪班監管,將馮正虎拘禁在家,連出門買食品也不准許,不讓和其他人接觸,甚至上海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辦案上門也要經看守的警察准許並監視陪同下方可入內,如同進入監獄。

沒有法律依據,沒有執法憑證,在馮正虎家門內外設立三道崗哨,常備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員天天晝夜輪班非法剝奪馮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週六、週日又增派許多警察,草木皆兵,擾民傷財,近九個月耗資約二百七十萬元人民幣,傷害馮正虎及其家人,擾亂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嚇整個社會,使警察變成罪犯,同時在踐踏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馮正虎於2012年12月2日正式向上海市檢察院提起控訴,控告上海市公安局國內保衛局警察和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以“監視居住”的方法非法剝奪馮正虎他人身自由268天,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應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且,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已達到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但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司法不作為,至今既不立案又不書面回复。或許上海檢察院怕公安局,不敢受理公安局及其警察違法犯罪的案件。在那個剛性維穩的年代,公安局是老大,公安局長都是市區領導,有的地方還是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公安局及其警察違法犯罪誰敢治理呢?公安局的國內安全保衛部門警察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更是為所欲為。公安局違法,法院不敢立案追責;警察犯罪,檢察院不敢立案追責;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腐敗,導致禍國殃民。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決定》(60條)已明確規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並且,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改革措施。最近公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要求,進一步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

檢察機關應當強化檢察監督職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確保每一起案件的處理做到實體公正、程序公正、規範高效,經得起檢驗。只有保證法律的實施,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在司法上確認警察非法監禁公民的行為是違法犯罪,才能保證馮正虎的公民權利將來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讓所有中國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的恐懼與遭遇,才能防止警察變成罪犯。

因此,馮正虎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請求檢察機關審查,依法立案,追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保障人權。

馮正虎遭受268天非法拘禁,原中共上海市政法委書記吳志明、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及國內保衛局相關領導、楊浦區公安分局局長蔡田及國內保衛處相關領導、五角場街道派出所所長朱哲曉有直接的責任,應當糾正。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未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檢察長陳旭負有領導責任,應當糾正。

送上附件五《馮正虎遭​​受268天非法拘禁的控告——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狀》,請中央巡視組審閱,並督促上海政法機關違法必究,侵權必賠。

 

六、上海警察非法超期扣押17台電腦及大批私人財物

馮正虎自2010年2月12日回國後,至2012年12月16日的二年多期間,遭受11次抄家(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12月7日、12月16日),被扣押17台電腦及其他大批私人財物,至今大部分物品尚未歸還。

警察有時出示一張檢查證,有時沒有任何執法的證明文件,肆意闖入馮正虎的住宅,野蠻抄家,隨意扣物,只拿不還,猶如有執照的強盜。這不是正常的檢查執法行為,而是肆無忌憚的搗亂,惡意報復,逼迫一個堅守法律的人向不講法、不講理的權貴屈服。警察與馮正虎像小孩吵架,認為馮正虎幫助訪民依法維權讓領導不舒服,就要抄家拿東西,讓馮正虎不舒服。沒有道理,領導一不舒服,馮正虎就要遭罪。

11次抄家,僅2次以刑事案需要估價物品的理由扣押物品,其餘9次都是以治安的理由扣押電腦等物品,屬行政強制。過去這是一個難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警察扣物的期限,警察可以濫用職權,以檢查為由瞞上欺下,扣押不還。現在有了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強制法》,問題就簡單了。《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從2010年4月19日的第一次抄家扣押物品至今已有四年多,超期扣押的行為已顯然違法。直至2013年11月25日,才返還以刑事案需要估價的兩台電腦,其中一台被損壞。2013年12月25日又返還5台電腦。其餘10台電腦及其他大批物品還繼續被扣押。現在,當初的執行部門及警察都認為做錯違法了,但是沒有一位領導人勇於承擔責任,致使馮正虎的超期扣押物品至今大部分未被返還,也沒有經濟賠償。

馮正虎曾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司法不作為。向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政府信訪辦投訴,它們也不作為,沒有部門及領導敢於處理警察違法的問題。2014年1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接收馮正虎的起訴狀,並出具法院收據,但還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馮正虎依法於3月11日向上海高級法院提交起訴狀,法官收下並出具收據,但是至今不回复,同樣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已明確提出: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或許,上海的官員都在等習近平總書記的具體批示,由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決定,上海警察非法扣押馮正虎大批私人財物是否應該返還?是否要依法賠償?

但是,上海是自由行政區,不受中國法律制約,本地領導說了算。何時返還被警察超期扣押財物,不是依法處理,而是靠某個領導的喜歡。法律也不當一回事,會認真對待中南海的政策嗎?依法返還超期扣押財物的簡單糾錯問題都無法解決,還能期望上海領導幹部深化什麼改革嗎?

非法超期扣押17台電腦及大批私人財物,楊浦區公安分局局長蔡田及國內保衛處相關領導、五角場街道派出所所長朱哲曉負有直接的責任,應當糾正。侵犯馮正虎的公民訴權,上海市楊浦區法院院長孫培江、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院長王信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崔亞東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應當糾正。

送上附件六《非法扣押馮正虎大批私人財物的訴訟——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起訴狀》,請中央巡視組審閱,並督促上海政法機關違法必究,侵權必賠。

 

七、上海公安局製造刑事假案,檢察院司法不作為

今天是8月21日,馮正虎於2012年5月10日第1次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警卞昕、管春華傳喚,並宣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至今已是834天遭受警察的報復陷害。而且,自馮正虎2012年12月2日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控告起,檢察官至今已有628天司法不作為,違法放任警察報復陷害控告人馮正虎。

2012年2月27日至10月26日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及其僱傭的保安人員囚禁在馮正虎的居所,非法剝奪馮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該非法拘禁案已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處理)。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警察為了掩蓋非法拘禁的罪惡,2012年5月炮製了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即馮正虎沒有繳清10萬元罰金)的刑事假案,用一個極其簡單的案由頻繁折磨馮正虎,威脅馮正虎的家人,企圖讓馮正虎蒙受冤獄。

事實上,馮正虎根本沒有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這起法院判決原本是一起冤案,馮正虎經營的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與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合作編輯出版一本電子書《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致使主編馮正虎遭受三年冤獄及10萬元罰金。馮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繳款約定,每月如數繳納罰金,從未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而且,繳納罰金都有法院的收據憑證,繳至2013年8月已繳納26300元人民幣。

一個如此簡單的刑事假案,折騰了二年多,既不結案,也不撤案。承辦刑警簽發了29張刑事傳喚通知單,嚴重損害馮正虎的人身自由及名譽。而且,還在經濟上迫害馮正虎,從2012年12月至今,向各金融機構連續發布了四份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凍結書:滬公楊刑字[2012]0366號(2012月12月)、滬公楊刑字[2013]524號(2013年6月)、滬公楊刑字[2013]530號(2013年12月)、​​滬公楊刑字[2014]00446號(2014年6月)。凍結了馮正虎2個支付寶賬號、8個銀行賬號,故意使馮正虎無法取出足以繳納法院罰金的錢款將罰金繳清。

這個刑事假案辦得荒唐,名為馮正虎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實為逼迫馮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罰款。

更加荒唐的是,楊浦區檢察院怕公安局,不敢依法監督警察執法,不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檢察不作為,一再放任楊浦區警察報復陷害馮正虎。中國的排列“公檢法”,公安是老大,楊浦區公安局局長蔡田還是楊浦區副區長。在司法改革之前,法院、檢察院還得聽命於政府領導,人財物都要靠政府。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檢察機關有監督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職責與義務。本規定第六條,不僅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服公安機關立案決定的投訴,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機關處理。”而且,還規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馮正虎已向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提交了大量證據材料,足以證明被控告人徇私枉法、報復陷害的違法立案情形。而且,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警察已對馮正虎採取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長達二年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理應依法審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警察的違法立案情況,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理由,並製作《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但是,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司法不作為。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區分局警察不受法律監督,當然有恃無恐,亂作為,繼續違法。所以,馮正虎不得不依法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出控告,請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依法立案審查,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岳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局長蔡田理應對檢察官不作為、警察亂作為的違法行為負直接的法律責任。

送上附件七《上海公安局製造刑事假案,檢察院司法不作為——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狀》,請中央巡視組審閱,並督促上海政法機關違法必究,侵權必賠。

上述七個問題,附上七套詳細的相關材料,請中央巡視組審閱,匯報中央,督促上海黨政人大司法領導機關依法處理。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馮正虎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一、《依靠司法改革對“立案難”動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調查報告》
二、《馮正虎30個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為的見證》
三、《出版無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申訴》
四、《維護公民回國權利的行政訴訟——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訴狀》
五、《馮正虎遭​​受268天非法拘禁的控告——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狀》
六、《非法扣押馮正虎大批私人財物的訴訟——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起訴狀》
七、《上海公安局製造刑事假案,檢察院司法不作為——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狀》

馮正虎的聯繫方式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手機:1352468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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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http://fengzhengh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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