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名律師和法律人士聯名發出建議書,要求國務院改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74條規定,以保障律師會見被拘留的當事人的權利不會被地方偵查機關以涉及&ldquo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為由隨意剝奪。此前,河南維權律師常伯陽和姬來松等人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鄭州市公安局刑拘,其辯護律師前往看守所申請會見各自當事人,卻被拒絕安排會見,理由是:被拘留者涉嫌《規定》第374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而常伯陽等人的情形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
根據《刑訴訟》第37條第3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此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是明確具體的,根本沒有所謂的“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的內容。公安部的《規定》顯然是對《刑訴法》第37條第3款的擴大解釋,應當依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