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繼2月底首份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公民建言》後,又一份由151人簽署的呼籲書也向全國人大提出了這一要求。這份呼籲書的簽署者中包括維權人士郭飛雄、上訪人士毛恆鳳和王扣瑪、政治異議人士胡石根、記者昝愛宗、維權律師李蘇濱以及藝術家嚴正學等。
第一份呼籲書《公民建言》有121人簽署,除了許多普通民眾外,還包括一些中國體制內的著名知識分子,他們和普通民眾一起參加簽署公開信或呼籲書,為近年來所少見。他們中有學者茅于軾、秦暉、賀衛方、朱學勤,獨立作家戴晴、王力雄,以及退休老幹部何方和馮蘭瑞等。
敦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呼籲書
(首批聯署共計151人)
2013年3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茲就期待十四年之久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一事,向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出如下嚴肅呼籲。
我們相信大自然永恆的正義法則:人人生而自由,享有與人類尊嚴相稱的人權和政治主權。但是,由於政治制度的不良,人類長期遭受著專制政治的戕害和專制者的奴役,而生活於專制制度中的人們則因罔知人權,忽視人權,踐踏人權,釀成了無數的野蠻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和歷史的記錄。故近代各國政治革命,無不以建設性地昭示公民權利為重大使命,並製定相應制度予以保障。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在創建三年後即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這是國際社會在世界範圍內首次系統闡述人權的基本內容和全人類共同奮鬥的目標。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的《國際人權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1976年1月3日生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核心是生命權,人身自由和安全權,免受酷刑權和公正審判權,私人空間權和遷徙自由權,言論、思想、良心、宗教自由權,集會、遊行、結社自由權和選舉權等權利,通稱“第一代人權”。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核心是工作權,受教育權,享受適當生活水平權,婦女兒童和少數族群權利,通稱“第二代人權”。 “第二代人權”是對“第一代人權”的補充和豐富,而不是對“第一代人權”的否定。但相比於“第二代人權”,對於見證人類的尊嚴和神聖精神價值而言,“第一代人權”顯然更基礎、更重要。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國際社會公認是“當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權標準的最權威表達”。
遺憾的是,雖然我國國務院已於1997年10月27日簽署《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全國人大於2001年2月28日予以批准;但1998年10月5日國務院就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至今已14年有餘,仍沒有啟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該公約的程序。第一代人權不能確立,則第二代人權事實上也難保障。今日中國之兩極分化、社會斷裂,規模巨大的弱勢群體遭到廣泛的社會排斥,生存艱難,絕非偶然。
尤需強調的是,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已有167個國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落後於人類主流文明步伐,已顯而易見。
基於上述事實,我們認為,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使國內法與之銜接,由此逐步順應世界潮流、建成現代政治文明,已成為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之一,也應成為人民主權下的最高立法機關的當務之急。捍衛和實施全人類“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權標準”,全國人大不應再有任何延誤。
中華民族自古深受專制統治之荼毒。歷代司法制度的野蠻和官吏的橫暴昭諸史冊;文革對人權的大規模侵犯更是登峰造極;最近十年人權保障的巨大退步,亦令有識之士痛心疾首。在當今信息化、全球化時代,民智已開,公民權利意識普遍覺醒,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保障人權,已成為當代中國的緊迫要求!
毋庸諱言,我國自擬的人權標準遠遠落後於世界公認的最低人權標準。作為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我國遠不具備與常任理事國地位相匹配的引領性的價值規範和司法程序實踐,我國的人權狀況拉低了人類文明的整體水準,也將中國人民置於一種尷尬屈辱的境地。這種狀況再也不容存續下去了!它每存續一天,都令每個中國人多陷一天險境,多受一天侮辱。中國大陸此起彼伏的強拆慘劇、勞教醜聞、文字獄等等,都是有力見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髓在於:以獨立法治限制和管束政府,維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世界各國政府均負有義務促進人類自由、權利的普遍尊重和保護,通過切實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推進,化應有權利為法定權利、實有權利。
有鑑於此,我們強烈呼籲:
敦請全國人大履行應盡的職責,立即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使普世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在中國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與遵行。
為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在全國人大批准該公約後,在立法方面得以切實推進,我們鄭重建議:
我們希望全國人大恪盡職守,不負重托,立即批准和盡快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全國民眾一道合力推進中國的人權事業,以此重建信用、重塑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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