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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天地

我的发声不是为了我个人的遭际,针对本人而言,这就是一种政治迫害,是一出闹剧;针对历史来讲,这是一出悲剧。对我来说,本身从事的一份光荣而崇高事业,连死都不足惜,更何况漫漫刑期?
709案进入2016年四五月份,一个奇怪的现象出现在我们生活里。公安大面积的在被抓捕的律师亲友中,不计成本,不要脸面的“劝认罪”!欺骗家中的老人照着他们的剧本“劝认罪”!引起我们这些做妻子的极大愤慨!
毫无疑问,我认为吕耿松先生是无罪的。一个自由国度的国民,无论隶属何党何派,无论发表了什么样的文章、参与了什么样的会议、交往了什么样的朋友,只要不会引发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如果结果是恰恰他构成了,那么只有一种可能:这个国家是不自由的!
当司法部最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出台,我们只能感叹:中国共产党的做法简直与纳粹党如出一辙。纳粹强迫自由职业的律师成为公务员,中国当局在这个《办法》中,除了规定律师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之外,还要求律所“及时成立党组织”。
在自然法面前,如果“必不得已而去”,在贾敬龙案中,贾敬龙与何建华、强拆的打手、助纣为虐、黑白勾连的警察、组织推进强拆的官员、谋取拆房抢地的贪官污吏,以及当下这个极权专制、人吃人的体制,“于斯数者孰先?”哪一个最应该死呢?人心自有答案。
我是个受害者,最原始的受害者,是这个世道把我逼得无以为继,走上梁山……我无愧我的良知,我除暴安良,惩恶扬善,平民愤,而且警示那些问题村官,这种敲山震虎的影响不矢否认,无形之中存在。在各地,像何建华这样的村霸为之不少,他们再胡作非为之时,心里要打鼓了,特别是不要再有非法拆迁的出现。
鉴于贾敬龙犯罪确系非法拆迁所引起,被害人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贾敬龙又存在自首的情节之事实,我认为本案不应判处贾敬龙死刑,更不应适用立即执行。
是何建华以强势和强权先压迫弱者贾敬龙,伤害了贾的生存权和幸福权,才导致了贾敬龙的杀人行为,是何建华对贾敬龙作恶在先,非正义在先,贾敬龙只是被迫作恶在后,非正义在后。在这一前提下,以同样的灭命方式来处置贾敬龙就是不公平公正和非正义的了。
在没有问责及监督的机制下,民间对中共自己发布的法律法规并不看好,更不会天真地以为中国的法治会有实质性的进步。中国的司法不独立,究其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一党统治之下,公权力完全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而司法程序正义的缺失,导致公检法为了“党的利益”及政治需要人为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
尽管统治者对历史真相进行了种种干扰和扭曲,终究一个新的科技信息时代来临了,中国终将走向权力回归本源的自由民主时代,一个光明的前景将实现。我相信未来,我的同仁也相信未来,我们的民族同样相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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