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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中检刑诉(2010)07号 被告人鲍俊生,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219540806187X,四川省成都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泡桐树街3号。2009年2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继伟,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219540321841X,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任金碧山庄开发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顺路100号2栋1单元21号。...
下载判决书(2010)自流刑初字第182号的PDF(27页,2.24MB)
前言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刘正有的辩护人,根据今天庭审调查质证公诉方所展示的有罪控诉材料,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规定,综合胡玉兰的辩护人的质证、辩护意见,本辩护人认为刘正有无罪。因公诉人拒绝辩护人庭审前查阅将近千页的整整4大本证据卷,只提供其中120页作为所谓主要证据,请审判长、审判员耐心的读完本辩护人为充分表达刘正有无罪的论断,而不得不作出的上万字的长篇论述,辩护人对此给审判人员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本辩护意见其中有部分文字是法庭中未能充分发表或者未能发表的延伸辩护意见,在本辩护词中予以补充,纵然“书生提笔死,律师开口亡”,职责所系,责无旁贷。 第一章 程序正义之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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