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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需要公民监督行动

2012年11月26日
郑建伟律师在江苏常州武进区法院代理一拆迁侵权赔偿案。摄于2012年5月。摄影:郑建伟

在提供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过程中,透过与拆迁户的访谈和代理案件发现,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即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征地拆迁对象也越来越难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获得胜诉的结果,甚至越来越难以立案,枉法裁判比比皆是。

在地方上无法得到司法公正的被征地拆迁户如过江之鲫,独自或者相约前往北京城,期望通过流传千年的“京控”方式给地方官员施加政治压力,以图解决自己所遭遇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不公平问题,但又反反复复地被地方雇佣“安元鼎式”的黑保安强行带回地方,以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的名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对于反抗激烈的征地拆迁户,地方上常通过司法的途径处以劳动教养,甚至刑事处罚的方式给予压制,再迫使订立丧权辱家的安置协议,在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劳改队协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屡见不鲜。征地拆迁户在“侵权——上访——新侵权——再上访”的怪圈中轮回,周而复始,年复一年,渐渐地迷失在侵权与上访之间,最后沦为孙东东口中的偏执型人群。

失去监督的权力就是吞噬生命的洪水猛兽。为了不让“钱云会式的碾压”、“唐福珍式的自焚”、“钱明奇式的爆炸”、“盘锦式的枪声”悲剧重演,我们需要行之有效、持续的公民法律监督行动,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征地拆迁中失衡的权力像狮子一样的强壮和凶猛,盲目的行动不仅是无效的,而且是有相当程度的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简单地分析一下征地拆迁中的参与者和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征地拆迁是复杂的,参与其间的利益相关人也是众多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拆迁人、评估公司、拆迁公司、为政府服务的律师、警察、法官、检察官、人大代表、社会闲散人员、拆迁户及其亲属、为拆迁户服务的律师。当我们把这些利益相关者罗列在一张纸上的时候,不难看到由公权力和利益相关群体组成的拆迁团队和孤立的征地拆迁户的力量悬殊,不在一个重量级上。征地拆迁是有组织的行为,一旦失去合法性,就属于有组织犯罪,可以具体到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强迫交易、合同诈骗、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的犯罪,且可能披着公益的面纱。

笔者通过与经历了拆迁和正在经历拆迁的公民交谈发现,绝大多数拆迁户不太懂得征地拆迁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不太懂得应用法律监督征地拆迁程序,不太懂得如何应用法律驱使警察打击违法征地拆迁中的各类犯罪。即使有时候一定数量有着共同诉求的拆迁户集合在一起,绝大多数拆迁户怀揣各自的利益计算观望等待,情势有利就一拥而上,情势不利,就一哄而散;根本不去思考统一行动,共同争取公平拆迁标准和打造协商拆迁平台。绝大多数拆迁户不太清楚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不太清楚如何有效调动警察、法官、检察官保障拆迁户权益。

与之相反,拆迁人利益是共同的,行动是统一的,信息是共享的,每一次拆迁行为都是经过共同反复讨论研究决定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虽然利益可观,但是,本地律师因考虑到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对抗性太强,而采取消极的态度避免为本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倾向于为行政机关服务,导致本地法律服务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相比较而言,行政机关不仅具有信息、人力、财力、司法等众多优势,本地法律服务资源也被极大地控制和限制,似乎拆迁户完全处于被动的位置。

但是,拆迁户还是有相当的机会制约违法征地拆迁,那就是:在征地拆迁开始的时候,应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集违法征地拆迁信息,固定违法征占土地、故意毁坏犯罪证据;在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应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正确地报警,智慧地调动警察有针对性的打击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在遭遇司法不公的时候,应用网络自媒体发布信息,揭露司法不公,控告作出枉法裁判的法官,将其驱逐出法院,绳之以法,纯洁法官队伍;凭借对法律的信仰,永不放弃对公权力的监督,最终实现私有权利的保障。 

郑律师帮助过的常州拆迁维权个人,他们当中除两人外,其余都因为拆迁而上访,因上访而曾经被非法拘留、劳教或关黑监狱多次。摄影:郑建伟

在公民应用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拆迁户最迫切需要学习掌握的是《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应用。虽然,这个能力建设看上去离实现个人权益很遥远,但它确实是实现个人权益的第一步阶梯。笔者注意到,在过往发生的血拆案件中,受害人基本上在遭遇拆迁时,都经历了孤立、无助、恐惧、绝望的折磨,这也是其他拆迁户所无法避免的。但夜晚来临的时候,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带着刀枪棍棒到你家打砸,不让你睡觉,把刀架在你儿子的脖子上,逼迫你签订拆迁协议,难道你不会恐惧?你不会渴望外界的关注和支援?难道你不期望警察及时到来驱散歹徒?但是,当你拨打110报警电话的时候,你却发现警察似乎感受不到你遭遇的即时危险,不仅姗姗来迟,似乎还与歹徒熟识,几声寒暄以后,扬长而去,留下你面对凶残的歹徒。

真的没有办法制约这样的警察吗?找一本《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研读一下其中关于报案的章节,了解警察应该如何接警处警,了解警察应该为你制作《询问笔录》,提供《接受案件回执单》的程序性规定,了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警察应当告知是否立案。在警察不遵守这些程序性规定的情况下,记下警号,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的纪委投诉这名警察渎职,向警务督查投诉这名警察渎职,向检察机关控告这名警察包庇犯罪,这样一来,这名警察将面临行政处分,严重的将面临刑事犯罪的指控,可能让他失去心爱的饭碗,他即使不情愿,也会装模作样地保护你。

如果这名警察的领导包庇他,那么,就提起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让政府法制部门去判断是非。如果上级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包庇这名警察,那么,就提起行政诉讼,让上级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对簿公堂,组织社会公众去广泛地旁听。如果一个公安机关反复地成为被告,其社会形象会如何呢?在与其他公安机关的管理能力对比中,是否让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颜面无光呢?这会刺激行政首长开展整顿作风,从整体上提升警察的社会形象,在客观上会极大地促进公民人身、财产权的保护。

通过《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调动警察制服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拆迁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应用,这也似乎和实现个人权益无直接关联,但它是实现私有权利不可或缺的一环。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在于程序合法,程序不合法的征地拆迁都是犯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违法征地拆迁的“照妖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收集犯罪证据的利器,要学好用好。要一层一层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剥开违法征地拆迁的画皮。要逐步地掌握:基本信息公开申请——补充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套信息公开申请——法律之问。要坚持“一事一公开”原则,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要练习逆向申请信息公开的技能。最终将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分门别类整理成册,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控告的证据卷提交司法部门。

在没有媒体资源和关注的情况下,在媒体无法关注的情况下,征地拆迁户应该放弃“祥林嫂式”的讲述苦难,而是要自力更生,主动去学习掌握网络信息发布技能,创建自媒体,独立自主地发布公民监督行动信息,彻底抛弃过去低声下气的乞求官员良知发现解决问题,创立自媒体监督官员解决问题,站着把钱挣了!

对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遭遇到不公正,要及时地通过自媒体,以文字、图片、视频制作【微讲述】【微评论】【微控告】等形式进行揭露和批判作出枉法裁判的法官,并向检察机关提起对该名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的刑事控告。对于不依法立案的法官要组织其他权利人一起到其所在的法院行政庭对其开展“公民普法活动”,并对其开展“公民训诫活动”,提请法院院长向人大常委会递交免除其法官职务的公民请愿行动,持续不断的公民行动,这最终都将成为对其他法官的警示教育,帮助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自觉抵制政府官员违法干预审判工作,逐步实现司法公正,共同“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苏州长岛花园居民经过齐心努力,保全2万多平方米的配套绿地,摄于2012年10月。摄影:郑建伟

律师在征地拆迁中是有极大的发展空间的,通过走出去对公民应用法律监督的能力建设分享,既能减少律师与地方公权力部门的直接冲突,又能让拆迁户在第一时间对侵权行为作出及时的法律反击。帮助拆迁户建立调查取证的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拆迁户都是本地人,取证是比较容易和隐蔽的,需要的是给拆迁户建立调查取证意识,让他们懂得需要固定什么样的证据,使用什么样的工具进行取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传输证据,懂得掌握释放证据的时机,懂得如何有针对性、有效地释放证据。律师与民众通过这种共同实现私有权利保障的过程建立紧密联系,将会重建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将律师权益保障和私有权益维护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也是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的一个好办法。

公民法律监督能力提升,对律师也是有益的,公民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律师为维护其私有权利所作出的努力,律师与维权公民的良性互动,才更有益于共同应用法律,促进被损害权利的修复。公民法律监督能力提升,对建设法制政府也是有益的,越来越多的公民监督,会更加纯洁公务员队伍,帮助政府提升公信力。

律师通过对公民调查取证能力、信息公开能力、监督公权力的能力建设,帮助公民认识到通过法律监督是确保私有权益的正确道路,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渐抛弃信访陋习,转向法律监督行动,最终实现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或许一名拆迁户掌握了法律监督技能,并应用于实践中,对整个拆迁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当越来越多的拆迁户开始练习法律监督技能,并将其不间断地应用于监督公权力的时候,权力被关进法律的笼子的日子将不会很遥远。

愿以此文与愿意做一名合格公民的朋友共享共勉!

郑建伟,1970年8月生,重庆人,西南政法学院毕业,1993年从事律师执业至今。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劳工维权、征地拆迁维权的法律实践。近几年来,致力于推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加强对公民进行应用法律监督能力的训练,通过提高公民法律监督能力,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实现维护征地拆迁中的私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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