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中国宣布上访人数下降后10名上访维权人士被判刑

2010年09月28日

9月28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10名上访维权人士在2009年2月的抗议事件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成立,刑期从最高3年有期徒刑至管制1年不等。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9名被告坚称无罪,坚持其表达冤屈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受中国宪法第35条保障。这一判决是在中国政府发表人权白皮书,宣称2009年中国上访人数比一年前下降了2.7%,“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两天后。

在被判刑的10名上访维权人士中,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等6人是强行拆迁、政府低价徵收土地和其它不公正待遇的受害者,曾向各级政府申诉冤情达数年之久。另外4人是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他们是公民记者,长期从事维权活动(见以下被判刑详情),他们以图片、视频和文字方式将这次抗议活动的新闻在网上传播,其中包括海外网站“六四天网”、维权网、博讯网。

在向当地公安局申请抗议示威活动许可未被理睬后,鲍俊生和其他上百名上访人士於2009年2月23日聚集在通常每星期二上访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举行了一次抗议示威活动,以便让他们的冤情引起更多人的注意。鲍俊生、刘继伟等人在法院对面的三友百货楼楼顶悬挂标语条并做出要跳楼的样子(即“跳楼秀”);其他访民举牌子、戴“维权”或“冤”字纸帽。还有在法院门前的访民们用铁链将自己串联在一起。这一事件后被称为“链子门”案件。4位公民记者被告则以图片、视频和文字方式将那次抗议活动的新闻在网上传播,其中包括海外网站“六四天网”、维权网、博讯网。图片和视频显示这是一次和平的抗议活动。

被判处两年徒刑的陆大春的律师冉彤表示,陆大春“手中没有任何武器,他手中唯一的武器就是宪法赋予他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利。如果连这个武器也被收走,与温家宝总理作出的‘应该创造机会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承诺背道而驰。”

维权活跃人士黄晓敏的妹妹黄晓芹说,她哥哥当场提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她认为,“(当局)他们判黄晓敏的刑期比其他人要重的原因,是因为黄晓敏在互联网及时披露‘链子门』的消息才惹恼当局。”

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谭竞嫦说:“从网民对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的反应看,绝大多数都对当局宣称上访人数下降是中国人权取得进展的说法表达了愤怒和嘲笑。”她指出:“这个案件恰恰告诉了我们上访人数会下降的真实原因。当局不仅不为上访者解决冤情,反而对他们进行打压。”

“链子门” 案被告和刑期一览表

被告

被指控行为1

刑期

鲍俊生

策划、签署共同呼吁书、组织维权群体、悬挂标语、头戴维权帽、将维权者用铁链串在一起、呼喊口号。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期徒刑三年。

刘继伟

策划、签署共同呼吁书、悬挂标语、头戴维权帽、将维权者用铁链串在一起、呼喊口号。

罪名同上,管制两年。

曾理

策划。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两年半。

杨久荣

策划、签署共同呼吁书、向其他上访人员通报策划情况及组织签署共同呼吁书并之后交给鲍俊生、邀约徐崇丽。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两年半。

曾荣康

策划、现场拍照、在网上发布照片。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两年半。

徐崇丽

邀约严文汉到现场参加抗议活动。

罪名同上,管制一年。

黄晓敏

通知严文汉到场、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向幸清贤提供照片、接收严文汉照片、注解照片、发给“六四天网”等境外媒体。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两年半。

严文汉

通知黄晓敏、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将照片传给黄晓敏。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两年。

幸清贤

听陆大春关於现场的口述、网上蒐集现场照片、接收黄晓敏照片、撰写报导、在自己博客上刊登报告、将报导发给“维权网”“博讯网”等境外媒体。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两年。

陆大春

现场拍照、通知黄晓敏到场、事后向幸清贤口述现场情况。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两年。

1. 根据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http://gb.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21398. ^


2009年2月23日抗议活动的图片和视频:

欲了解有关链子门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var/www/dev.hrichina.org/htdocs/includes/common.inc:2807) in /var/www/dev.hrichina.org/htdocs/includes/bootstrap.inc on line 1501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var/www/dev.hrichina.org/htdocs/includes/common.inc:2807) in /var/www/dev.hrichina.org/htdocs/includes/bootstrap.inc on line 1505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var/www/dev.hrichina.org/htdocs/includes/common.inc:2807) in /var/www/dev.hrichina.org/htdocs/includes/bootstrap.inc on line 1505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var/www/dev.hrichina.org/htdocs/includes/common.inc:2807) in /var/www/dev.hrichina.org/htdocs/includes/bootstrap.inc on line 1505
错误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错误

网站遇到了不可预知的错误。请稍后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