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将於10月1日付诸实施。1989年制定的该保密法是中国保密制度的基石。中国的立法机构这次对此加强了政府当局在数码时代对信息的控制。新法中的条文明确将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公司作为监控对象,保留了国家秘密宽泛的定义,以及含糊不清的执法措施等。实际上,修订后的保密法是在当局行之多年的各种监控惩罚手段之外再包裹上一层追补的法律外衣而已,其目的仍然是阻止和控制中国的言论自由。
各方舆论对新法批评集中在针对互联网和电信公司的第二十八条。该条款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洩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洩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洩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新法对国家秘密下了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洩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一定义依然十分宽泛,并且仍未遵循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有关国际准则。
法律学者范亚峰告诉中国人权:“保密法第二十八条是非常严重的倒退。显然是为了打击互联网自由……体现了法治倒退的倾向。”
维权网络“民生观察” 创办人刘飞跃认为:“保密法关於互联网的这个规定是当局打压网络自由的又一个步骤和行动,本来当局对保密的规定就很模糊、随意,我很怀疑对『保密』的滥用,将成为当局对付异议人士更方便的藉口和工具。”
就在新保密法公布的前三天,4月26日,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要求国有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的通知。通知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包括从战略规划到金融信息、到并购重组等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修订后的保密法,更加固了当局全方位对信息流动筑起的大坝,并把所有在中国运营的信息和通讯技术公司都当作其瞄准的靶心” ,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谭竞嫦进而指出:“当来自187个国家的公司前往中国参加上海世博会的时候,他们应该想一想,仅仅为了从中国的大蛋糕中分到一份,他们究竟愿冒多大伤害他们客户、雇员、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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