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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施酷刑致人死亡罪名成立但处罚畸轻

2009年08月17日

2009年8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名警察和他们的上司涉嫌故意伤害或刑讯逼供致嫌疑人死亡一案作出判决。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4名警察邓鸿飞、郭松林、熊玉儿与其上司夏向东,为了逼取口供,2008年8月8日将被羁押了35天的万建国活活打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於2009年7月1日开庭审理了该四名警察涉嫌故意伤害或刑讯逼供一案。

万建国是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医药公司的代表,因被怀疑牵涉2008年5月发生的“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於2008年7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以“协助办案”为由带走。万死后,被发现全身淤血,共有 60多处伤(见照片),包括生殖器 。法医的鉴定结论为“钝性外力作用”是其死亡的主因(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中国人权 2009 年7月1日新闻稿) 。

根据法院的判决,3名警察被告均证实在2008年8月7日至8月8日对万建国长达 17 小时的审讯中,8名警察按照领导的布置,分成两班轮流,持续对万建国进行刑讯逼供,最后导致其死亡。刑讯手段包括反吊、反铐、电棍和木棍击打,以及将受害人头戴摩托车头盔后撞击墙、铁栏杆和窗框(为不留下明显伤痕)。法院还认定:作为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支队长的夏向东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大案件侦查处处长夏红色,於8月7日,即万建国死前一天,主持召开布置刑讯工作的会议;夏向东在会上明确指示要“以暴制暴”逼取口供。法院据此认为:“夏向东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布置审讯任务的会议上要求以暴制暴,授意他人刑讯逼供,属於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罪的共犯。” 但夏向东否认此指控,说他下令仅仅是要下属使用“心理触动”。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鸿飞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指令下属“以暴制暴”逼取口供的夏向东只被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被起诉的另外两名警察郭松林和熊玉儿虽然被认定犯刑讯逼供罪,但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故被免予刑事处罚。

对夏向东仅处以有期徒刑1年并对两名被定罪的警察“免予刑事处罚”足以引起人们严重关注。中国《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而该两种罪名的最高刑罚都是死刑。同时,在连续17个小时的刑讯逼供致万建国死亡的案件中,前后有9名参与施暴的南昌市公安局警察,但其中5人被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於2009年6月9日决定不起诉,他们是第一班对万建国进行刑讯逼供的夏冬、吴传龙、李辉、帅毅和参与第二班的聂军。参与第一班审讯的另外一名临时顶班的警察蔡步提和主持召开具体负责刑讯工作布置会议的夏红色都没有任何处罚。据知情人透露说,在法庭上,有被告指称在8月7日的审讯布置会议上,夏红色也说过,对万建国可以“吊了再打,打了再吊”。

“刑事侦查支队长夏向东否认指控的辩护以及法院的判决,反映了中国警方和司法当局对包括《禁止酷刑国际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法对酷刑的界定严重缺乏了解。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谭竞嫦指出:“不仅如此,当局还对其他几名参与了酷刑的警察和一名出席下达使用酷刑指令会议的处长网开一面,这向外界传递了一个当局纵容滥用酷刑的信息,从而使中国普遍存在的酷刑现象屡禁不止。”

2008年11月21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就中国执行国际公约禁止酷刑的义务指出,委员会仍“对被警方拘留的嫌犯经常和普遍地遭到酷刑和虐待,尤其是使用刑讯逼供获取刑事程序需要的供述或信息,深感关切。”委员会建议中国:“立即采取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发生。”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解释万建国为何成了2008年“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的嫌疑人,也未提供万建国於2008年7月5日被拘留到8月7日因酷刑致死的前一天,这段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万建国的妻子吴佩奋对这一判决非常不满,已向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对判决进行抗诉。她告诉中国人权,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对被告进行定罪,对他们的判刑应与他们的罪名相符;她还将对另5名获不起诉的警察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以期他们能够被绳之於法。她说:“我之所以这么执着,是想让他(万建国)的死,达到遏制进而杜绝刑讯逼供。这样他也死得有意义。”

她还告诉中国人权,南昌市公安局曾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提出,愿出300万元人民币换取她的沉默,被她拒绝,但她已经依法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要求。

中国人权将很快发布法院判决的英文译本。


欲了解更多有关万建国的消息,请参阅:

欲了解更多有关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消息,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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