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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建国命案是当局部署的刑讯逼供案

2009年07月01日

7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警察刑讯逼供致万建国死亡案。万建国在被拘留35天后於2008年8月8日死亡。 中国人权获悉,首日开庭审理中,3名被告指他们的上司、同案被告夏向东曾明确下达了使用暴力的指令。 郭松林在被告席上哭着对给万建国及自己家属带来的伤害和痛苦表示忏悔和道歉。庭审期间,法官违反中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认可让一位曾作被害人家属代理人的律师为与之具有利益冲突的被告夏向东进行辩护。

万建国是南昌县医药公司的代表,因牵涉2008年5月发生的“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於当年7月被 南昌市公安局以“协助办案”为由带走。35天后,即8月8日奥运会开幕日当晚,万建国的妻子、南昌县中学教师吴 佩奋,被告知其丈夫已“非正常”死亡。次日,吴佩奋在南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看到丈夫的尸体:全身淤血,共有 60多处伤(见照片),包括生殖器 。法医的鉴定证实“钝性外力作用”是其死亡的主因。同年12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出具撤销该案的决定书,称: 万建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万建国死亡,决定撤销此案。

庭审进行了5个半小时,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程序,控方以大量证据包括照片、法医鉴定报告、尸体检验记录、大量证 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自行供述等证据证明了南昌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的指控:万建国在2008年8月7日至8月8日的刑讯逼供中 被以反吊、反铐、电棍、木棍击打、将脑袋撞到墙上和铁栏杆处等残酷手段迫害致死。

南昌市检察院的《起诉书》 陈述道:8月7日“由被告夏向东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大案件侦查处处长夏红色具体负责刑讯工作的布置”, 会上夏向东指示要“以暴制暴”逼取口供。然而,夏红色却未被起诉,夏向东仅被以刑期最高为3年的“刑讯 逼供罪”起诉。在7月1日的开庭审理中,当夏向东被问到谁该为此案负责时,夏回答说不该是他,而应是“办案的 组织”。

中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同一犯罪行为,在连续17个小 时的刑讯逼供致万建国死亡的案件中,9名参与施暴的警察中5人被决定不起诉;而被起诉的4名警察中,3人仅被以刑期最高为3 年的刑讯逼供轻罪起诉,只有邓鸿飞一人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根据南昌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这5名不被起诉的警察 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或能主动交代而被决定不起诉。但同一份法律文件提供的事实 显示,为逼取口供,这5名涉案警察均对万建国实施了反身吊挂,其中4人对万使用了电警棍。

根据万建国的妻子吴佩奋的博客 报道,万建国命案发生后,江西省和南昌市司法部门一直极力掩盖警方刑讯逼供行为、压制死者家属和公众了解案件真相 。吴佩奋至今无法获得被列为国家机密的尸检报告。她在博客上写道:“江西省公安厅、南昌市公安局的领导一直和我们 谈判,只要我提出条件,他们都会想办法解决。后来又用各种方式逼迫我同意先把我丈夫火化然后再解决曾对我的承诺,我一 直不同意。”她在个人博客中的许多文章也多次被当局删去。

在7月1日的法庭审理中,尽管原告代理律师提出抗议,法官还是认可了被告夏向东聘用曾经担任过原告律师的汤忠赞为其律 师,这是明显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行业规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1条规定:“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 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 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7月2日,法庭将继续开庭进行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之后,法庭将当庭或随后作出判决。

中国人权认为,这是当前中国普遍存在的警方滥用酷刑的一个典型案例。中国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的签署国,不久前发表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也对严禁刑讯逼供有明确规定。然而,警方在办案时却将上述中国对国际 社会和国内民众的郑重承诺视同儿戏。中国人权敦促有关当局采取切实行动杜绝酷刑,保障被羁押者的人身权利,兑现对国际 社会的承诺。

 


2009年7月1日审理警察刑讯逼供致万建国死亡案的法院外

欲了解更多有关中国执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情况,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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