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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察不服被判14年上诉案即将开庭: 关于充分保障王登朝和辩护人诉讼权利以及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要求书(附相关文件1/7)

2013年02月04日

【王登朝】深圳市警察、公民权利践行者王登朝,在深圳筹备举行纪念孙中山的集会,宣传全民享受社保、全民免费医疗、全民平等养老的民生主张,于2012年3月8日被警方拘捕。他在被关押8个月后被当局以“贪污罪”和“妨碍公务罪”判刑14年。王登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王登朝和他的律师认为这些指控纯属构陷。王登朝曾策划组织上万保安人员工会,轰动一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月7日开庭审理王登朝的上诉案,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和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为王登朝担任二审辩护律师。

以下附件包括王登朝案的法律文件、律师的呼吁书及宪政学者陈永苗呼吁关注王登朝案的文章。


关于充分保障王登朝和辩护人诉讼权利以及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要求书

2012年3月8日,由于筹备在深圳市莲花山公园举行大规模集会纪念孙中山逝世75周年,以传播孙中山的民主思想和宣传自己全民享受社保、全民免费医疗、全民平等养老的民生主张,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三级警员,也是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人防护卫第七部经理的王登朝失去了人身自由。据王登朝所言,他先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进行调查盘问,之后又被宣布以妨碍公务罪立案调查,继而又被罗湖区人民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宣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王登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至今发生了一些明显不尊重王登朝和辩护人诉讼权利以及旁听公众知情权,不肯接受公众监督的事情: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门卫签收了李金星律师的委托手续,深圳市中级法院却拒不依法提前三天通知李金星律师开庭时间,造成庭审不得不延期进行,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限制旁听人数。先说只有家属能够旁听,要办旁听证,让事先报旁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其人身关系证明。后宣布这种限制旁听人数的办法不算数,任何人都可以旁听。但是,随之从王登朝的亲友那边传出来的消息是,亲属只有四个旁听名额,总共只有六个旁听席位,连王登朝在深圳和来深圳的六个亲属的旁听要求都不能满足。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5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安排好旁听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义务,而限制公众旁听,搞伪公开审判,有碍于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门卫法警,拒不让王登朝的辩护律师凭律师证,经登记后进入中级法院。他们声称敏感案件,领导安排的,律师必须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经长时间抗争后,直到王登朝案件的承办法官来了才未安检就放行。

在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中,没有敏感案件例外之说。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安检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员和其他人想来应当知道,那为什么要对王登朝的辩护律师实行超额的安全检查呢?辩护律师怀疑是不是深圳市中级法院想通过超额安检来对律师施加心理压力,达到妨碍律师正常履行辩护职责的目的呢?   

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尊重王登朝和辩护人诉讼权利以及妨碍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种种做法,作为王登朝的二审辩护律师,我们感到不可思议。

我们认为,现行宪法序言中写明了,我国今后的根本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的大会上,中共前总书记胡锦涛公开宣称中国共产党是孙中山先生遗愿的继承者。王登朝想传播的民主理念既符合宪法的规定,又体现了共产党的宣传内容,他的民生主张符合共产党治国有关民生问题的改革方向。所以,有中共中央撑腰,有宪法的规定在手,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怕什么!

王登朝没有被指控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没有危害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王登朝被指控并被判刑的罪名不过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而已,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更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可不必那么紧张、如临大敌嘛。

为此,辩护律师要求:

一、有足够的制度自信,依法真正公开审判王登朝,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旁听愿望。

公开审判的意义,除了法院主动显示自身司法公正之外,还在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现场监督,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塑造司法权威。目前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正在高调反腐倡廉,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的条件,万人公审王登朝肯定做不到,但是让三五百人进入法庭旁听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辩护律师早已要求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大的审判庭来公开审判王登朝,希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策者能够对此予以慎重考虑。

二、欢迎各类媒体参与旁听,现场报道。

王登朝案件曾经有国内媒体报道了,不至于见不得光的,正好可以通过国内外媒体来现场广泛宣传深圳市反腐败的光辉业绩嘛。如果能通过公开合法的程序让社会公众知道王登朝罚当其罪,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课,这何乐不为呢。

三、王登朝以前的辩护律师徐向辉已经多次申请了法院调取证据,一审时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对此置之不理,辩护律师希望二审期间,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办案法官能够对调取证据予以重视。

本来,调取证据,查明案情,是人民法院的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至今,三个五日过去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了吗?如果“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啊。

四、在一审开庭过程中,罗湖区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的时候,全部证据都是打包举证笼统说明的,这不利于查清案情。希望二审开庭,对于证据应当依法逐份举证,逐份进行质证。

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是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来源。王登朝法律专业毕业,长期从事执法工作,只要给他提供条件,他能很好地进行自我辩护。但是,对于公诉机关调查收集了哪些证据,那些证据是否内容客观真实,不逐份展示,王登朝怎么能够知道、怎么能够记得清楚呢?不逐份展示证据,会妨碍王登朝行驶宪法所赋予他的辩护权的。辩护律师愿意相信深圳市中级法院还是能够避免一审开庭过程中的不足,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不至于糊弄王登朝的。辩护律师愿意相信,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办事,能够让王登朝本人和亲友甚至社会公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辉,树立起对法治的信心,见证到深圳特区改革开放的新面貌。

此  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登朝的辩护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
电话:13953129678;18618145093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
电话:13693283418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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