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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呼吁推特执行总裁营救推友王译

2011年01月09日

去年11月,维权活跃人士王译因使用推特发表一则讽刺信息被当局劳教一年。她的律师滕彪和兰志学日前以公开信形式致函推特执行总裁迪克•科斯特罗先生,要求他凭藉其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向中国政府施压,无条件释放王译。公开信说,对王译的处罚不仅侵犯了王译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国早已成为签署国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更是对推特公司合法经营行为构成了明显的干扰和侵害。两位律师呼吁推特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该公司及其用户的正当权益。

滕彪、兰志学两位律师授权中国人权,发表他们致科斯特罗先生的公开信。

公开信附后的有关文件:1)行政起诉书——王译的代理律师寄给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诉状;2)关於“愤青”的解释;3)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4)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译因同样行为被行政拘留五天;5)王译的推特信息。

致信推特斯特罗总裁先生呼吁共同营救推友王译

尊敬的推特CEO(Dick Costolo)科斯特罗先生:

我们於2010-12-03 17:55:38从一推友转发的信息当中,获悉你对王译女士(公民身份证名称 程建平,以下称王译)因在推特上正常发表讽刺愤青言论而遭受的不幸和无辜给予了关注和声援。你在推特中写道:“亲爱的中国政府,仅因为转发了一则讽刺性的推特讯息就被关押一年,这不是向前迈进的方式,也不是你们伟大人民的未来

对此,作为王译的代理律师,我们感到由衷的振奋和欣慰。我们将在下一次去河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会见王译时,转达你对她及此事件的关注和表态。

为了便於总裁先生全面了解本事件,现将经过简述如下:

2010-10-17日,中国四川绵阳市发生反日游行。相关报导称:在反日游行队伍中有人公然扰乱公共秩序,把路人手里的日产摄像机、照相机、手机夺过去摔砸。

基於对这些所谓“愤青们”的无法无天的举动和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的不满和讽刺,华春辉先生(本事件中王译女士的未婚夫)在江苏省无锡市自己家中通过网络发贴如下(原文):“反日游行、砸日系产品这类事,多年前郭泉他们就干过,没啥新花样。其实最给力的是立即飞到上海,砸了世博园的日本馆”。

王译女士看到此贴后,也在无锡家中跟(华春辉先生)贴写道:“愤青们,冲啊”(原文,绝无“快去砸”三个字,而后来的新乡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书当中竟然强加上去)。

据此,2010年11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新劳决字[2010]第18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作出对王译女士(程建萍女士)劳动教养一年的强制性行政措施。16日王译女士被强制投入河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至今。

王译女士(程建萍)“因推获罪”后,作为她的委托代理律师我们数次前往河南省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其中还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新乡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发出书面信函,希望他们能够立即无罪释放程建萍女士,至少没有任何回音。

我们更是先后两次(12月1日和12月20日)前往作出该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机关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红旗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地)依法立案,要求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立即撤销对程建萍女士的违法劳教决定。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无任何理由拒绝立案。无耐我们也只能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寻求立案起诉,但至今仍无任何回音。

期间,我们也向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新乡市人大、新乡市政法委等机构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违法拒绝立案一事进行投诉,至今亦无任何明确答覆。

毫无疑问,王译女士因在推特上正常发表言论和信息而被中国河南地方政府治罪是中国大陆推友“因推获罪”第一案。并且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自由媒体的争相报导。

该事件的发生,无疑会对推特公司在中国大陆产生极为负面的消极影响。我们相信一个最为明确的普世道理:一个人的不自由,就意味着所有人的不自由。王译因推被劳教事件一旦成为未来惩治推友的先例,它将给推特的推带来什么又意味着什么是不言自明的。这不能不引起包括推特在内的以及所有与推特有关的推友们的关注和思考。

我们认为中国河南新乡地方政府对王译因在推特表达对中国愤青的讽刺而被治罪,不仅是对王译合法权益及言论自由表达权等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同时也是对中国早已成为签署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违反,更是对您及您所创办的推特公司合法经营行为构成明显的干扰和侵害。为此,我建议并呼吁您及你的公司应尽早先采取法律运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采取实际行动来维护你们的忠实客户即推友的合法利益和正当权益。我相信你们一定会与我的当事人王译一同走过这个极为困难的时期。

我们毫不置疑推特在全球的影响力,且有很多国家的政府要人如美国的奥巴马总统、日本前首相鸠山由纪夫先生、藏传佛教领袖达赖喇嘛等都有自己的推特帐号。有鑑於此,在王译“因推获罪”事件中,您及推特公司应凭依全球影响力,努力发挥建设性的援助人权受侵害者的独特作用,为王译女士的无条件获释及事件的圆满解决而积极努力。我们愿意与推特共同见证正义和神奇的实现。

因我们无法联系到阁下,并结合其他考虑,故选择通过《中国人权》网站发布此致信,请您理解。

此致

您的忠实客户(推友)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滕 彪
推特号:@tengbiao

中国北京佳法律师 兰志学
推特号:@lanzhixue

2011-1-8 於北京

附:您的相关推上信息
@yokel007 “愤青们,冲啊。”程建萍因这帖被劳教一年的消息传出后,推特CEO(Dick Costolo)在其推特上声援这位中国女子。科斯特罗写道:“亲爱的中国政府,仅因为转发了一则讽刺性的推特讯息就被关押一年,这不是向前迈进的方式,也不是你们伟大人民的未来”
回覆回推官方RT删除 通过 web 2010-12-03 17:55:38

行政起诉书

原告人:

程建萍 女 汉族 1964年5月15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410728196405157566 身份证地址: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东关街北辛庄 经常居住地:无锡市南长区薛家弄48号302号室,自由撰稿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
腾彪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电话:18601278870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兰志学律师 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01251152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六条十九号 邮编:100078

被告人:
新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钢 职务:主任
地址:新乡市新飞大道66号
邮编:453000

原告程建萍因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新劳决字[2010]第186号劳动教养决定,特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新劳决字[2010]第186号劳动教养决定,立即解除其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并释放原告人程建萍女士

2,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经过:

2010-10-17日,四川绵阳市发生反日游行。相关报导称:在反日游行队伍中有人公然扰乱公共秩序,把路人手里的日产摄像机、照相机、手机夺过去摔砸。

基於对这些所谓“愤青们”的无法无天的举动和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的不满和讽刺,华春辉先生(本案原告人程建萍女士的未婚夫)在江苏省无锡市自己家中通过网络发贴如下(原文):“反日游行、砸日系产品这类事,多年前郭泉他们就干过,没啥新花样。其实最给力的是立即飞到上海,砸了世博园的日本馆”。

程建萍女士看到此贴后,也在无锡家中跟(华春辉先生)贴写道:“愤青们,冲啊”(原文,绝无“快去砸”三个字)。

据此,2010年11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新劳决字[2010]第18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作出对程建萍女士劳动教养一年的强制性行政措施。

二、被告人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当中,不论是华春辉先生还是原告人程建萍女士在网络上发贴和跟贴的初衷都是基於对肆意扰乱公共秩序、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所谓“愤青”们的无知和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的不满而进行的讽刺和调侃。这是显而易见的不争事实!

应该着重说明:“愤青”是网络常用贬义词,专指那些心智不够成熟,在别有用心的心理暗示之下,动辄就以所谓爱国的名义进行毫不负责的破坏和从事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人。一定意义上讲,如同说这些人是“傻子”“弱智”一样。在网络中,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由此,按照正常人的思维逻辑就不难看出本案中原告人程建萍的意图实际上就是调侃和讽刺这种人。即华春辉、程建萍的发帖和跟贴是对这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否定而不是支持,更不是煽动,这同样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样的讽刺意味十足的网络发贴和跟贴所反应出来的主观心理态度与所谓“煽动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意是截然不同的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被告人河南省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愤青”这一通俗的网络词语、社会现象及其行为特点缺乏最起码的认知,并且还一再歪曲事实,在“愤表们,冲啊”的原文后面竟公然强加了三个字“快去砸”。这种旨在意图陷害他人而编造事实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被告人正是基於这种错误的事实认定以及在原有错误认定的基础上再行添加和编造其他虚假事实,把本来是反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原告人直接认定为了煽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者,进而再错误地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项对原告人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强制性行政措施。这是原告人及广大善良和正直的公民所无法接受和无法容忍的!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在对程建萍女士作出非法劳动教养之前,程女士已经於2010年10月29日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以南公(谈)行决字[2010]第26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治安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一事不二罚”的行政执法原则,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不能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行政对象重复作出两次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被告人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为发生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新乡),不经当事人程建萍本人的书面申辩,不经任何听证程序和没有任何的抗辩过程就擅自对原告人作出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判决立即纠正!

原告人坚定认为本案当中所涉及的行为和言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任何违法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相反,原告人对那些头脑发热的动辄就打砸抢烧的“愤青”(容易情绪冲动的愤怒青年)的调侃和讽刺,正说明了原告人对这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所持有的批评和否定的态度。原告人将抗争到底!

基於上述,贵院理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查明本案事实,还事实本来面目,公正认定事实真相,使原告人的冤情得以昭雪!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被告人在本案当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立即释放程建萍女士!

此致

敬礼
原告人:程建萍
委托代理人:腾彪
委托代理人:兰志学律师
2010 年12月 26 日

附件:

1,关於愤青:

为了便於理解愤青的基本含义,下面专对“愤青”进行相关必要的解释:愤青:“愤青”英语简称GTK,顾名思义,是“愤怒青年”的意思。愤青另有粪青、粪粪、FQ、脑残等变体称呼。多带贬意,且有戏谑的味道。愤青现已经成为中国大陆网络语言中的专有词汇,以此形容中国大陆的激进民族主义者,同时也是一个放弃考问真相、不善於独立思考问题、思想不够成熟的社会心理结构畸形的群体。其特点是在一定的不正常的社会心理暗示和引导下,一瞬间突然爆发出来强烈的中国民族主义激情(特别是盲目的爱国主义情绪),且具有较激进的思想、言论或行动的大陆人(一般是网友),其中有一部分人的理念甚至达到了极端民族主义的地步,严重者可以达到打砸抢烧等严重不计后果、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的程度。

附件:2,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附件3: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4:原网络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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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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